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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开展以行业协会商会为重点的清廉社会组织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29 17:12:11 来源:温州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民政局、龙港市社会事业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民政部门,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清廉温州”建设的实施意见》(温委办发〔2018〕16号)要求,认真开展市县巡察发现问题“全面对照、全线整改、全域治理”专项行动,结合温州社会组织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以行业协会商会为重点的清廉社会组织建设,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治

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通过开展清廉社会组织建设活动,增强社会组织廉政建设的责任感,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断完善制度机制,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为推进“廉洁温州”建设,营造和优化风清气正的党风、业风、行风,在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及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市域样板中展现社会组织新担当新作为。

二、建设范围

以行业协会商会为重点的全市性社会组织。县(市、区)社会组织由各县(市、区)民政局组织实施。

三、主要任务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重点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党风廉政建设。要始终把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压实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联合党委及行业主管部门、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党组织的党建工作管理责任,不断增强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

1.深化社会组织党史学习教育。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广大党员和从业人员从党的奋斗历史中汲取前进力量,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忠实实践者。加强对党章党规党纪和行业规章的学习,通过开展廉政教育活动,增强廉洁和法纪意识,自觉在思想和行动上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2.严格负责人审核审批。对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公职人员,尤其是担任负责人的党政领导干部(包括退休的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严格落实人员选派、酬劳获取、工作经费列支、差旅费开支等有关规定,督促其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有关规定,重点监督变异公款吃喝、违规吃喝、以学习培训考察为名公款旅游、违规参加各类研讨会论坛、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等问题。

3.切实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作用。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实现党的组织应建尽建。坚持党建带群建、群建促党建,推动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大力推进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在强化政治把关、加强业务指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等方面发挥作用。

(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持续加强行风整顿治理。民政部门要将社会组织联合党委职责和登记管理部门职责有效融合,有效统筹政治功能与业务职责,深入查找监督管理中的漏洞短板,协调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等部门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4.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与具体业务“六同步”。党建工作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章程核准、年检年报、专项抽查、等级评估和教育培训工作同步开展。持续加大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有形有效覆盖,督促社会组织将党建内容写入章程,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必须同步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对于应建未建党组织的,或党建内容未写入章程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不得评为 4A以上。

5.加强社会组织日常监管。健全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强化社会组织年检年报、双随机抽查审计、等级评估与执法监督之间有机联动和结果运用,结合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僵尸型” 社会组织专项整治等专项行动,持续完善培育发展措施,不断优化社会组织结构,提升社会组织治理能力与水平。

6.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打造社会组织分色监管场景,落实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完善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体系。规范社会组织收费行为,加强资金监管,协同相关部门对社会组织进行审计监督。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规范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

(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筑牢清廉清风阵地。各社会组织要切实提高站位,深刻认识社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意义。按照温州市清廉社会组织“正面清单”加强自身规范化管理,对照“负面清单”厘清“红线”和“底线”,加大社会组织清廉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拓展社会组织清廉文化阵地,打造“阳光下的社会组织”。

7.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在治理架构、资金使用、日常运行等方面加强社会组织规范运作,建章立制,严格按规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或者以学组、工作组、志愿服务队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完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规范社会组织民主议事、 民主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涉及社会组织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要经过民主程序,不得由个人专断。加强会议管理, 严禁违规举办“一讲两坛三会”,举办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和研讨会等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

8.规范财务管理。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使用细则,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社会组织法人法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社会组织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社会组织各项收入除用于组织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分配。社会组织负责人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出纳。社会组织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9.规范商业行为。社会组织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转包或者委托与社会组织负责人、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实施。社会组织不得利用业务主管部门影响或者行政资源牟利、不得利用所掌握的会员信息、行业数据、捐赠人和受赠人信息等不当牟利。社会团体依法所得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和质量担保。社会组织应当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所举办经济实体分开,和所举办经济实体之间发生经济往来,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社会组织不得违反规定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进行收费,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或者个人入会、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4月下旬至5月上旬)。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全市民政系统动员部署会,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

(二)对照检查(5月中旬至6月上旬)。全市性社会组织要认真对照文件内容和附件表格,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附件3、附件4于6月5日前报送至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中未涉及有公职人员及退休领导干部兼职的无需填报附件表格内容。请各社会组织如实填写附表内容,如抽查到与填报情况不实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三)整改落实(6月中旬至8月)。全市性社会组织要对自查自纠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分工,认真抓好整改,推进问题整改见底见效。民政部门将充分利用年检年报、等级评估、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四)总结提升(9月至10月)。对各县(市、区)民政局和全市性社会组织开展清廉社会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梳理工作成果上报,持续推进后续整改落实,健全整改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市清廉社会组织建设工作专班,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局机关党委、社会组织管理局(行政审批处)、市社会组织发展和社区服务指导中心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督办、检查等相关事宜。

(二)统筹谋划,持续推进。各社会组织要坚持将建设清廉社会组织工作作为机构建设发展和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与业务拓展、队伍建设工作统筹部署、同步实施,使之与星级党组织创建、双强红领等工作紧密结合、协同推进、持续推进。

(三)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各社会组织要在会员和社会群众中加大宣传动员,不断深化会员和群众对清廉社会组织创建工作重要意义和方法载体的认识,推动会员和群众积极参与,不断增强工作合力。

联系人:黄莎琪,电话:89985162。

报送途径:钉钉-通讯录-其他团队-温州市社会组织-黄莎琪,或邮箱wzshzz@163.com。

附件:1.温州市清廉社会组织“八项”正面清单.docx

          2.温州市清廉社会组织“十不得”负面清单.docx

          3.公职人员及退休领导干部社会组织兼职情况表.docx

          4.社会组织自查情况表.docx

                                                                                                               温州市民政局

                                                                                                          2022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