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温州市社会组织有关事项备案工作指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7-29 16:25:12 来源:温州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政策实施的背景和目的

社会组织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是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支撑。目前,温州市共有社会组织9000多家,其中市本级有1000多家社会组织,监管任务重。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备案事项的管理,推动社会组织日常活动和重大活动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更好地为社会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温州市社会组织有关事项备案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二、政策依据

《指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修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1998年修订)、《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2004年修订)、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重要政策文件制定。

三、政策起草过程

2024年3月,市民政局通过借鉴外地经验、社会组织入户走访、专题调研座谈等形式,研究起草了《温州市社会组织有关事项备案工作指引(初稿),2024年4月17日书面征求市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意见和建议,5月20日在市民政局网站发布征求社会意见,结合所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社会组织有关事项备案类型。分为社会组织党建备案、社会组织印章、银行账号备案、社会团体换届备案及社会团体重大事项备案。

(二)明确不同类型备案事项的适用场景、报送时限、材料要求、操作流程。《指引》明确换届前和举办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研讨会需提前30日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召开理事会或者会员大会需提前7日报送相关材料。接受境外捐款或者资助,开展涉外活动时需提前15日报送相关材料。明确其他情形发生时需15日内备案。

(三)明确区分了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双重备案管理的事项。规定社会组织在新设立或者变更基本户、一般户,以及更换印章财务章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备案。规定社会组织在开展重大事项备案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备案,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向党建工作机构备案。规定社会组织举办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研讨会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报备。明确党建和换届备案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明确备案工作要求。《指引》明确除《指引》规定外的其他业务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进行报备。明确有关事项备案实行全程网上办理,无需再提供纸质材料。规定了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履行有关事项备案,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社会组织负责人、不予评奖评优等措施,涉嫌违法违纪则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政策创新

(一)优化备案流程。相较原政策,优化备案流程,如原流程中需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再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现由业务主管单位直接初审;细化重大事项备案类型,将重大事项备案细分为5种情形。

(二)数字化赋能。依托“总会云”温州社会组织数字化平台,社会组织有关事项备案实行全程网上办理,无需再提供纸质材料。

六、关键词解释

社会组织: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

社会组织有关事项备案:社会组织党建备案、印章、银行账号备案、换届备案、重大事项备案。

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

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

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依据业务范围、会员组成特点、财产的划分,基金会依据业务范围、财产的划分等,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组织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字样结束,基金会分支机构以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

代表机构 :社会团体、基金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组织交办事项的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解读部门:温州市民政局

解读人:项佳磊

联系电话:0577-89971072

政策原文: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