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09/2024-01131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07-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ZJCC10-2024-0004 | 文号 | 温民社组〔2024〕66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民政局、龙港市社会事业局,全市性社会组织:
为规范我市社会组织有关事项备案工作,推动社会组织日常活动和重大活动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我局制定了《温州市社会组织有关事项备案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温州市民政局
2024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社会组织有关事项备案工作指引
为规范我市社会组织有关事项备案工作,推动社会组织日常活动和重大活动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更好地为社会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指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和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全面领导,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坚持积极引导发展与严格依法管理相结合,全面提升社会组织综合监管整体效能,引导社会组织更好地发挥作用,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目标
规范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有关事项备案工作,包括社会组织党建备案、印章、银行账号备案、换届备案、重大事项备案,引导社会组织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体制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合规开展各项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引导社会组织在办理有关事项备案的同时,依法主动进行信息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主要任务
(一)规范社会组织党建备案工作
社会组织党建备案适用以下情形:
1.社会组织在党建工作机构的指导下成立党组织(包括功能型、临时型党支部)。
2.社会组织党组织在党建工作机构的指导下完成换届。
社会组织符合以上情形的,应当15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社会组织党建备案需准备材料:社会组织填写《党建备案表》(包含社会组织及党员信息),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后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二)规范社会组织印章、银行账号备案
社会组织印章、银行备案适用以下情形:
1.社会组织正式登记,凭法人登记证书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后。
2.社会组织印章、财务章丢失后,经登报遗失,重新刻制印章后。
3.社会组织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导致银行账户基本户变动,或者新开通一般户后。
社会组织出现以上情形时,应当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社会组织印章、银行账号备案需准备材料:社会组织填写《印章、银行账号备案表》,盖社会组织财务章、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后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规范社会团体换届备案
社会团体换届是指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依照程序完成各项表决、选举,产生新一届协会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随后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常务理事的过程。社会团体换届备案包括换届事前备案以及换届后备案,社会团体筹备换届之前,应在召开换届大会30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换届前备案;社会团体召开换届大会后,无论社会团体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在完成换届选举后15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为党建工作机构)以及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换届后备案。
社会团体换届事前备案所需材料:社会组织需提交会议议程,社会团体选举办法,会员、候选理事及负责人名单,社会团体章程,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等。
社会团体换届事后备案所需材料:社会组织填写《社会团体换届备案表》,同时需提供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经全体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为党建工作机构)初审后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规范社会团体重大事项备案
社会团体重大事项是指对社会团体自身、会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可能带来较大影响或者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会议、重大事件和重要活动等,社会组织在开展涉及以下活动时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为党建工作机构)提交备案。社会团体需备案的重大事项类别及所需材料包括:
1.召开理事会或者会员大会:社会组织需提前7日向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为党建工作机构)提供会议议程等资料,如涉及新当选理事及以上职务由(离退休)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的,需提供《党政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等材料。
2.社会组织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应当提前30日向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为党建工作机构)提交设立的理由、业务范围、工作任务及拟任负责人等情况。
3.接受境外捐款或者资助:社会组织需提前15日向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为党建工作机构)提交接受境外捐款或者资助的协议书、参加人员名册、决议接受境外捐款或者资助的相关会议纪要。
4.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包括吸收境外人士担任社会组织职务,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邀请境外组织、人员来访或参加活动,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项目,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等,社会组织需提前15日向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为党建工作机构)提交邀请函、方案计划、参加人员名册、拟邀请境外人员或组织的情况、决议开展涉外活动的相关会议纪要。
5.社会组织举办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研讨会要严格按照民政部《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民发﹝2012﹞57号)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提前30日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活动名称、预期目标、内容、规模、参与范围、时间、地点、经费来源等。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报备。
社会团体开展重大事项备案时应按活动类别要求提供材料,向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2.不得对活动主题、规格、出席人员等进行虚假宣传;
3.不得强制要求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
4.不得开展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5.不得以各种名目收取明显不合理的费用;已获得赞助并能满足活动开支的,不得向参加单位和人员重复收取费用;
6.未经授权,不得以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活动管理
社会组织应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体制下开展活动,本指引规定的有关活动为本文“三、主要任务”中规定的备案事项,除备案外的其他业务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进行报备。
(二)深化便民举措
民政部门依托网上办件系统,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社会组织提交的备案事项进行审核;有关事项备案实行全程网上办理,无需再提供纸质材料。
(三)推动监督落实
对未按照本指引规定的期限报告有关事项备案的,不予受理或要求其调整时间后重新上报。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履行有关事项备案的,登记管理机关会同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不予评奖评优、约谈社会组织负责人等措施,如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员责任。
本工作指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