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社会组织发展报告》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6-26 10:28:45 来源:温州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报告发布的背景

为深入推进温州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民政部《“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浙江省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意见》《温州市委办公室关于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助力共同富裕市域样板建设的意见》,结合温州社会组织发展实际,制定发布《温州市社会组织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二、报告起草过程

委托温州大学专家团队开展调研、座谈、搜集材料、分析数据,围绕我市社会组织发展背景、历史进程、制定发展目标、谋划主要任务、落实保障措施等5方面内容编制《报告》初稿。后召开5次座谈会邀请职能部门负责人、科室负责人以及相关行政单位参加、讨论。于2023年12月4日,向市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征求意见。积极落实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时邀请专家论证要求,于2023年12月14日,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社会组织领域专家5人参加温州市社会组织发展报告评审会。评价反馈意见5条,其中肯定意见2条,需改进3条,涉及发展背景、指标设置、内容提炼等内容。市民政局均予以采纳。于2024年3月29日,在市民政局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经多轮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后,形成《报告》。

三、工作目标

围绕社会组织党建引领、培育扶持、综合监管、作用发挥等方面积极作为,进一步健全“提质增效、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体系。到2025年,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达到6万人,4A、5A级社会组织突破500家,社区发展基金会不少于50家,社会组织园区达到13个,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社会组织占比超过90%。

四、主要任务

主要任务分为常规任务与专项任务两个部分。常规任务主要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登记管理、培育扶持、社会服务赋能、作用发挥等方面考虑,主要涉及社会组织的长期性、一般性任务的谋划与优化。专项任务包括开展社会组织领域地方立法调研、常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清廉社会组织建设工作、公益组织项目创投、数字化智能化等重点工作,主要聚焦于社会组织的阶段性、特殊专门的改革行动。

五、创新举措

(一)科学设置指标。结合温州本地实际,同时兼顾高质量发展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市域样板,从共性指标(按照省级部门要求设置)、个性指标(结合温州本地实际设置)、共富指标(结合提低增收要求设置)三方面考虑设置22个具体发展指标,并设置12个县(市、区)专项任务。

(二)创新智慧服务。在社会组织登记审批、规范管理、高效服务上,运用“大数据+”“互联网+”,创新搭建社会组织数字化平台,实现让数据精准对接群众需求、提供服务新业态,以数字化驱动社会组织发展。

六、关键词解释

社会组织是指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法人。

基金会是指接受和利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慈善事业为目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法人。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为了公益目的,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按照其章程规定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法人。

行业协会商会是指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社区居民发起成立,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

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慈善法律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登记管理机关是指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

业务主管单位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


解读部门:温州市民政局

解读人:刘汇津

联系电话:0577-89971051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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