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索引号 | 001008003015009/2023-00151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ZJCC10-2023-0003 | 文号 | 温民福〔2023〕7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现将《温州市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公安局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安置办法
为保障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的合法权益,鼓励促进成年孤儿自立自强和融入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民政部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1〕4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成年孤儿是指具有本市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现由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年满18周岁后且已完成学业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举办的,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和托管等服务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
二、安置方式
(一)社会化安置,是指促进成年孤儿从福利机构集中供养转向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安置方式。对经综合评估后符合社会化安置条件的成年孤儿,民政部门牵头,联合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进行妥善安置。成年孤儿应积极参加适应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掌握基本生活、人际交往和工作所需技术技能,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社会化安置。
(二)机构安置,是指成年孤儿纳入特困人员管理,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进行集中供养的安置方式。成年孤儿经评估,无法实现社会化安置的,转隶相关社会福利机构安置。
三、安置程序
(一)社会福利机构组织专家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拟安置成年孤儿是否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基本社会生活能力和基本劳动就业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形成评估结果。
(二)社会福利机构于每年8月底前将成年孤儿安置申请材料报同级民政部门核实。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温州市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社会化安置申请表》(含成年孤儿社会化安置申请、成年孤儿申报前2个月内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常规体检报告、专业评估意见);
2.《温州市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机构安置申请表》(含特困人员认定情况);
3.成年孤儿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残疾成年孤儿的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社会化安置或机构安置意见。
(四)民政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将确定安置的成年孤儿基本情况及意见分类别相应通报财政、公安、住建、人社、医保、残联、乡镇(街道)、村(社区)等相关单位。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成年孤儿安置相关工作。
(五)落实安置
1.社会福利机构应与社会化安置的成年孤儿签订协议,就日常物品使用、资金的监管、双方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对机构安置的成年孤儿及时办理离院手续,转隶相关社会福利机构,户口一并迁移。
2.社会福利机构应协助社会化安置的成年孤儿向住建部门办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手续。成年孤儿因住房、收入、车辆、工商、财产等条件发生变化导致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应积极协助住建部门办理成年孤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退出手续。
3.社会化安置的成年孤儿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在办理入住手续后,社会福利机构按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协助成年孤儿将其户籍迁入公共租赁住房住址。
4.社会化安置的成年孤儿就业坚持自主就业与政府安排相结合,鼓励自主就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成年孤儿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服务;对其中符合条件的,由政府给予技能培训补贴;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优先吸收成年孤儿就业。民政部门为成年孤儿优先提供福利、救助、殡葬服务、公益慈善、社区服务等机构的公益性就业岗位。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成年孤儿优先提供残疾服务等机构的公益性就业岗位。
5.民政部门应会同社会化安置的成年孤儿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及社区服务机构协助解决成年孤儿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生活工作关心关爱,帮助成年孤儿适应并融入社区。社会福利机构应购买专业社工服务,采用个案管理模式,建立个案跟踪档案,为解决成年孤儿学习生活工作、情绪管理和人际关系等问题提供个案治疗方法,帮助成年孤儿走向社会和融入社会。社会福利机构应为每名成年孤儿建立台账,并至少每半年跟进回访一次。
6.社会化安置的成年孤儿实行3年的适应期管理,适应期从签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合同之日起算。
适应期内,成年孤儿有意外致残或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或有轻生行为、自残行为,经医院诊断有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的,经社会福利机构评估并报民政部门批准,可转隶相关社会福利机构安置。
适应期满后,适应社会化安置的成年孤儿经社会福利机构评估并报民政部门批准,及时办理离院手续;成年孤儿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和医疗就业保障等优惠政策的,继续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人员供养等相关救助保障政策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
四、安置经费
(一)社会化安置的成年孤儿在适应期内,社会福利机构按我市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70%为成年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用,按月将基本生活费用发放到成年孤儿个人银行账户。成年孤儿自行负担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互联网络等基本生活费用。
(二)社会化安置的成年孤儿在适应期内,社会福利机构按2万元/人的标准为成年孤儿一次性购置、配备家具、家电、厨具等日常生活用品。成年孤儿对配备的日常生活用品享有所有权并自行承担维护保养费用。
(三)社会化安置的成年孤儿在适应期内,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社会福利机构应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实际保障面积为成年孤儿缴纳租金;按不超过500元/年·人的标准为成年孤儿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按不超过5000元/年·人的标准为成年孤儿购买社工专业服务。
(四)建立成年孤儿社会化安置相关费用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由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研究调整有关标准。
(五)机构安置的纳入特困人员管理的成年孤儿按转隶所在社会福利机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经费标准予以保障。
五、部门职责
(一)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成年孤儿安置工作,制定成年孤儿安置计划,督促落实成年孤儿安置相关政策。民政部门所属社会福利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成年孤儿安置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将成年孤儿安置所需资金纳入同级预算并予以保障,确保资金足额到位。
(三)公安部门负责成年孤儿户籍登记(迁移)工作。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成年孤儿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就业指导工作,促进成年孤儿就业,保障成年孤儿劳动合法权益。
(五)住建部门负责成年孤儿住房保障工作,将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未婚成年孤儿不受申请年龄限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并优先保障,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补充,确保成年孤儿有房住。
(六)医保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保障工作,做好安置前后医保的各项衔接工作。
(七)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成年孤儿权益保障工作,将残疾成年孤儿纳入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
(八)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成年孤儿社区帮扶和跟进工作,帮助成年孤儿适应并融入社区生活。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成年孤儿安置工作是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在社会福利领域的集中体现,成年孤儿安置工作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孤儿这一弱势群体的关怀和重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及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安置落实到位,切实避免因安置不妥导致成年孤儿生活无着甚至出现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
(二) 加强领导。要将成年孤儿安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 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确保安置任务落实到位。
(三) 强化监督。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住建等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安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应立即提出整改,缓拨停拨补助资金,追缴已拨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各县(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