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涉村社事项清单(2023年修订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2-12 17:55:34 来源:温州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厘清村(社区)与乡镇(街道)、职能部门等主体的权责边界,推进村(社区)组织资源整合、工作整合,依法依规明确党政群机构在推进乡村振兴等方面的职责范围和履职方式,依法依规明确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社区)组织协助或者委托村(社区)组织开展工作事务的制度依据、职责范围、运行流程,促进村(社区)组织减负增效,提升村(社区)治理和服务能力,在省级涉村(社区)事项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温州市实际,进一步梳理细化清单内容,制定《温州市涉村社事项清单(2023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清单》)。

二、制定依据

1.《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2.《浙江省村(社区)减负清单指引(2023版)》(浙民基〔2023〕28号)

三、起草过程

2023年7月,市民政局起草《关于梳理报送涉村社事项的函》发各有关单位(部门),要求梳理涉村社事项,发78家市直单位征求修订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32项。10月,市民政局联合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监委、市农业农村局,在2022年版基础上按照“应排尽排、应统尽统”原则,对1个单位要求新增的1项出具证明事项、15个单位要求新准入的31个事项,进行专题联审。由各单位(部门)逐个说明、逐条研判的方式,研究确定前期各单位(部门)报送的新增或修改的项目,是否可以纳入村(社区)履行职责或协助配合的内容,是否可以纳入村(社区)给予出具盖章证明内容。

四、主要内容

《温州市涉村社事项清单》(2023年修订版)在2022年版本的基础上进行修订,主要由温州市村社出具证明事项清单、温州市村社准入(履行职责)事项清单、温州市村社准入(协助配合)事项清单三部分组成。

出具证明事项清单是指可以由温州市村社出具的16项证明事项,包括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证明等。该清单内所有证明事项均不在浙江省村(社区)出具证明和盖章事项取消清单中,属于相关部门提交的有政策依据的正面清单。经四部门联审会确定,2023年该清单没有新增事项。

村社准入(履行职责)事项清单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文件有明确要求的,或其他与居民利益相关,有利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服务管理,且确需村(社区)承担的事项清单,分为党群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平安建设、其他工作五个类别,共59条事项。经四部门联审会确定,“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的指导部门修改为市消防救援支队,“做好城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劝阻、报告工作”“依法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等事项从原清单中删除,由职能部门承担相关任务。

村社准入(协助配合)事项清单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文件有明确要求的,或其他与居民利益相关,有利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服务管理,且确需村(社区)协助的事项清单,分为党群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平安建设、生态建设、其他工作六个类别,共52条事项。经四部门联审会确定,新增“协助开展党员志愿服务,及时反馈评价”,新增“协助做好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并将相关信息及时转告公安机关”,新增“协助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教育帮扶工作”等事项,修改了“协助做好有关治水、节水、水域保护宣传教育、河面保洁等工作”等事项的最新表述。

这三张清单主要呈现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社区)组织协助或者委托村(社区)组织开展工作事务的职责范围和履职方式,坚持清单之外无事项,党政群机构不得擅自变更工作事项或扩大工作内容,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转嫁给村(社区),清单之外的事项,村(社区)组织有权拒绝协助配合。


解读部门:温州市民政局

解读人:李京洋

联系电话:0577-89985121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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