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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民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0-09 17:05:36 来源:温州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出台背景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我局曾于2021年8月对2020年12月31日前以本机关名义制定的现行有效的5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本次对2022年12月31日前以本机关名义制定的现行有效的5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制定依据

(一)《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二)《温州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温民办〔2021〕146号)

三、主要内容

(一)清理范围。2022年12月31日前以本机关名义制定的现行有效的5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在清理过程中,对存在“规定施行期限届满或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宣布失效的;实施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前,清理责任处室未说明保留理由,或提出的理由经审查不通过的;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定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或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工作需要的”等情形的,予以宣布失效。对存在“已被其他文件废止或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等情形的,予以废止。

(三)清理过程。一是各清理责任处室报送清理建议;二是汇总清理意见形成清理结果征求意见稿;三是就清理结果征求意见稿再次向各责任处室征求意见;四是在温州市民政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五是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六是清理结果经集体审议通过。

四、清理结果

根据清理结果,决定保留37件、宣布失效11件、废止7件。保留的3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为温州市民政局管理实践中的具体规范,均需要继续执行。

五、实行日期

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解读部门:温州市民政局

解读人:陈蓓蕾

联系电话:0577-89985022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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