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8-31 10:57:35 来源:温州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出台背景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温州市民政局对2020年12月31日前以本机关名义制定的现行有效的5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决定保留43件、废止7件。同时明确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上述通知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二、主要内容

本次清理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43件,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为温州市民政局管理实践中的具体规范,均需要继续执行。

废止7件,遵循以下原则:1.主要内容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2.主要内容超越市政府权限,规定属上级事权的事项或者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的;3.已被其他文件废止或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的;4.其他需要废止的情形。

三、实施期说明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2021年8月30日,施行日期是2021年10月1日。

联系人:陈蓓蕾,联系电话:0577-89985022。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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