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管理中相关部门职责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2-10 10:35:32 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起草背景

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根据党中央有关文件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国对社会组织实行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同时,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等工作的推进,又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提出了要求。为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成长,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防止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中出现职责不清、交叉管理甚至无人管理、放任自流等现象,压实相关部门责任,推动社会组织党建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有效转换,推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市民政局联合市委组织部、市委直属机关工委发出该通知,清单式明确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

二、制定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67号);

3、《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理顺关系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制的通知》(温组发〔2016〕106 号);

4、《关于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浙组〔2017〕6号);

5、《中共浙江省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社会团体党建工作的通知》(浙直委发〔2020〕5号);

6、《浙江省民政厅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浙民民字〔2001〕138号);

7、《中共温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温委办发〔2016〕52号)

8、《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中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办字〔2019〕69 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理顺市委两新工委、市委直属机关工委、业务主管单位机关党组织、社会组织联合党委、社会组织党组织之间的隶属关系,明确各级党组织负责的领导、指导、督促等职责。

第二部分明确登记管理机关的定义和职责。

第三部分明确业务主管单位的定义和职责。

第四部分明确行业管理部门职责。

第五部分对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提出要求,强调加强党建引领,强化能力建设,探索综合管理模式。

联系人:王曦,联系电话:0577-89985163。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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