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5009/2021-00025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1-01-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民社组〔2021〕9号 有效性 有效
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 中共温州市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温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管理中相关部门职责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10 10:31:10 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直属机关工委,各县(市、区)民政局、龙港市社会事业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民政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

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根据党中央有关文件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国对社会组织实行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同时,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等工作的推进,又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提出了要求。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中均承担着大量的职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成长,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防止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中出现职责不清、交叉管理甚至无人管理、放任自流等现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67号)、《中共温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温委办发〔2016〕52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现就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管理体制

按照“一方隶属、多重管理,分工明确、协同推进”的要求,确保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有人管、有人抓、全覆盖、无盲区。市委两新工委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指导。市委直属机关工委指导督促各部门党组(党委)落实党建主体责任。有关部门党组(党委)要把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纳入本单位(本系统)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定期研究、配强力量、加大支持,坚持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切实压实抓社会组织党建主体责任,全力推动社会组织联合党委开展工作。社会组织联合党组织要具体负责,切实抓好社会组织党建各项工作。

(二)理顺社会组织党组织隶属关系

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有利于开展党的活动、有利于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党组隶属关系。

1、市直部门社会组织联合党委统一隶属于市委直属机关工委。

2、市级社会组织党组织,已经实行或适合属地管理的市级社会组织党组织,实行属地管理。业务主管单位已建社会组织联合党委的,组织关系隶属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联合党委;业务主管单位未建社会组织联合党委的,组织关系隶属业务主管单位机关党组织。

3、党组织为总支、支部建制的业务主管部门,需建立拓展型社会组织联合党组织的,由部门党组(党委)(包括不设党组、党委的单位领导班子)具体领导和管理。

4、党组织为总支、支部建制的业务主管部门,需建立实体型社会组织联合党组织的,由市民政局社会组织联合党委兜底管理,业务主管部门要协同市民政局社会组织联合党委做好相关党建工作。

二、登记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对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组织违反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组织违反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三、业务主管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应能涵盖所属社会组织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主管的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各业务主管单位必须对其所主管社会组织负责,按照有关文件和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各业务主管单位应落实相应的管理机构,选派政治强、作风正、素质好的同志具体从事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业务主管单位对其所主管社会组织在其业务主管单位未做新的调整之前,必须负责到底,决不能撒手不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负有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的领导责任。

(三)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四)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审核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人选,做好社会组织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核准、年度工作报告、等级评估的初审工作。

(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六)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七)严格执行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退(离)休领导干部、公务员等在社会组织兼职的各项规定,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组织收取费用。

四、行业管理部门

行业管理部门职责:

(一)配合做好本领域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查工作,对登记管理机关的征询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及时反馈。

(二)按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

(三)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对本行业、本领域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工作方案等。

(四)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参与购买服务,所涉及的经费纳入部门年度经费预算统筹编制。对政府部门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和转移政府职能的履行、财政支出绩效等进行定期检查评估。

(五)依法依规对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活动实施行业监管,开展专项治理,查办或协助查办违法违规行为。

(六)引导和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以“最多跑一次”改革的理念和方式加强规范性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助推经济转型升级。

五、其他事项

(一)加强党建引领。有关部门党组(党委)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要研究制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把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纳入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制定本部门管理规定,配齐配强相关管理力量,抓好督促落实。

(二)强化能力建设。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各级民政部门特别是县级民政部门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重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服务到位、执法有力、监管有效。乡镇(街道)要有专人负责社会组织工作。

(三)探索多方监管。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多方治理”模式,发挥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分别从党建引领、登记监督管理、业务主管、行业指导等方面,对社会组织实施综合管理。


附件:《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管理中相关部门职责的通知》内容来源清单.doc


                               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      中共温州市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温州市民政局

                                                                                              2021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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