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9-15 14:49:16 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为什么要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

答:近年来,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作出了重要批示,中央两办制定出台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出台了推进民政高质量发展“30条”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制定了民政高质量发展“26条”贯彻意见。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主要批示精神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和《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实际情况,民政部门联合财政、农村农业、卫健、医保和残联制定出台该《通知》,进一步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强化民生兜底保障,加大脱贫攻坚力度,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哪些对象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答: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本地户籍家庭(单独施保对象除外)。

三、对重病患者单独施保对象有何规定?

答:为有效防止因病致贫、返贫,规定了低保边缘户(以下简称“低边”)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重病患者(原则上按“大病保险”对象来确定),可视为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但对已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助的对象不再纳入。重病单独施保期限应不少于一年,一年到期后进行复核,仍符合救助条件的实行半年复核并动态管理。给予全额低保金救助。

四、落实“渐退期”制度有何规定?

答:主要是鼓励引导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低边)对象进行就业或自主创业。规定了在册低保户和低边户人均收入分别超过低保标准和低边标准(以下简称“超标”)的给予一年的渐退期,实现收入稳定后再退出低保(低边)范围。渐退期从核定其收入超标之月的次月起计算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渐退期满后,重新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复核其收入仍超标的,退出低保(低边)救助范围。

五、如何落实支出型贫困救助工作?

答:规定了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同期低保标准但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申请家庭人均收入扣减认定的医疗、教育等方面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边标准的,可按照支出型贫困家庭标准开展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实施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其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期限不少于一年,一年到期后进行复核,仍符合救助条件的实行半年复核并动态管理。

六、民政救助对象与低收入农户认定标准一样吗?

答:为准确把握低收入农户和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标准,巩固低收入农户认定标准线与低边认定标准线“两线合一”工作,规定低收入农户原则上由行政村内(含村改居后的村经济合作社)非行政事业单位(含国有企业)等财政供养人员的农村低保、低边和特困供养人员构成,具体以省大救助信息平台的人员名单为准。有条件的地方可实现低收入农户和城市、农村特困供养对象以及低保(低边)对象完全整合,确保对象精准识别,推动扶贫开发和社会救助政策有效衔接,着力构建解决相对贫困长效机制。

七、家庭收入如何核定?

答:对参加在职职工社会保险或公积金的对象,由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以下简称“核对系统”)按照“家庭收入核查公式”自动推算工资收入,对象申报收入、入户核查收入和核对系统推算结果不一致的,原则上按孰高原则确定。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法由核对系统推算收入且未失业登记的对象,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但对照护重病、重残、单亲学前儿童、婴儿以及有怀孕、哺乳等情形的可按实际收入计算。

八、对情况特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特殊对象如何处置?

答:针对困难家庭情况复杂或重残重病等特殊情形,以现有救助政策难以解决的社会救助特殊个案问题,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有利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妥善解决,有效避免发生突破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但不得出现“政策保、关系保和人情保”等不良行为。“一事一议”一般程序为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核实——申请人声明——组织评议(主要是对救助申请人核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议)——乡镇(街道)审核(集体讨论研究)——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已下放的由乡镇、街道审批)等,并书面报送同级(派驻)纪委监委。

九、申请对象与审批经办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如何回避?

答:申请低保的家庭成员与县、乡镇(街道)审核审批经办人员、村(居)两委成员(含报账员)有近亲属关系的(近亲属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应当如实申明报备回避并录入系统。乡镇(街道)应当单独予以登记,并提请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入户调查。

十、对家庭刚性支出有何特殊规定?

答:家庭刚性支出(主要指医疗、教育的必需费用)可以在家庭总收入中予以扣除。刚性支出按下列方式计算:

(一)医疗费用是指在提出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家庭成员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数据中可查询的个人承担费用。

(二)教育费用是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幼儿园和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高等学校,在开学时所缴纳的学费(保教费)。原则上按当地教育部门提供的标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学费(保教费)标准认定。

(三)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将困难家庭重病、重残护理费用等其他支出纳入刚性扣减范围。

十一、救助对象如何申请?需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救助对象可凭本人身份证向当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也可通过手机“浙里办(浙里救)APP”前端信息录入完成申请。或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帮助符合条件的家庭提出申请;还可委托社会组织通过“温州民政”微信公众号完成信息录入,实现“帮跑代办”。

要按照“一张身份证即可受理”的要求,实现“一证通办”,申请材料只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填写《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含授权承诺书)》。

十二、保障金如何计算?

答: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均差额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百分之十五的,按照百分之十五计发,从作出认定之日的次月起按月社会化发放。

十三、在保对象如何复核?

答: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新增低保(低边)对象的入户调查。乡镇、街道要组织人员对所有的低保(低边)对象进行复核,并根据需要进行随机走访调查,全面掌握低保(低边)对象的基本情况。同时,要根据低保(低边)对象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实行分类管理,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1次;对低保边缘户家庭实行每年复核1次。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对因复核或信息系统生成的预警信息和异常报告,须在15个工作日内处置完成并提交信息。救助对象在保期间因家庭人口、经济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报告。

十四、最低生活保障(低边)审批流程图。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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