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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3015009/2020-00218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0-08-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ZJCC10-2020-0001 | 文号 | 温民助〔2020〕58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强化民生兜底保障,加大脱贫攻坚力度,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和《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重病患者单独施保
为有效防止因病致贫、返贫风险,对低保边缘户(以下简称“低边”)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重病患者(原则上按“大病保险”对象来确定),可视为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已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助的对象不再纳入。重病单独施保期限应不少于一年,一年到期后进行复核,仍符合救助条件的实行半年复核并动态管理。对重病单独施保对象的申请、审批程序仍按现行社会救助有关规定执行,可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给予全额低保金救助。
二、健全救助“渐退期”制度
鼓励引导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低边)对象进行就业或自主创业,对在册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人均收入分别超过低保标准和低边标准(以下简称“超标”)的给予一年的渐退期,实现收入稳定后再退出低保(低边)范围。渐退期从核定其收入超标之月的次月起计算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渐退期内,低保家庭的低保金按原低保金计发,低边家庭仍享受其医疗、教育等其他相关专项救助待遇,一年渐退期满后,重新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复核其收入仍超标的,退出低保(低边)救助范围。对已就业的低保(低边)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按相关规定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三、落实支出型贫困救助工作
全面开展支出型贫困救助,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同期低保标准但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申请家庭人均收入扣减认定的医疗、教育等方面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边标准的,可按照支出型贫困家庭标准开展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实施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其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期限不少于一年,一年到期后进行复核,仍符合救助条件的实行半年复核并动态管理。对支出型低边家庭的认定和救助可参照上述要求执行。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将困难家庭重病、重残护理费用等其他支出纳入刚性扣减范围。
四、强化救助兜底保障
继续巩固低收入农户认定标准线与低边认定标准线“两线合一”工作,准确把握低收入农户和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标准,低收入农户原则上由行政村内(含村改居后的村经济合作社)非行政事业单位(含国有企业)等财政供养人员的农村低保、低边和特困供养人员构成,具体以省大救助信息平台的人员名单为准。有条件的地方可实现低收入农户和城市、农村特困供养对象以及低保(低边)对象完全整合,确保对象精准识别,推动扶贫开发和社会救助政策有效衔接,着力构建解决相对贫困长效机制。落实低保最低补差制度,对在册低保家庭人均补差额按照不低于15%同期低保标准发放低保金。对低保(低边)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
五、完善家庭收入核对
对参加在职职工社会保险或公积金的对象,由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以下简称“核对系统”)按照“家庭收入核查公式”自动推算工资收入,对象申报收入、入户核查收入和核对系统推算结果不一致的,原则上按孰高原则确定。对以个人缴纳形式参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的对象,核对系统不进行收入推算。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法由核对系统推算收入且未失业登记的对象,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就业,本人服从安排但未实现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对照护重病、重残、单亲学前儿童、婴儿以及有怀孕、哺乳等情形的可按实际收入计算。不计入家庭收入的相关情形按照现行社会救助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不计入收入的其他特殊收入予以规定。
六、加强复核动态管理
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新增低保(低边)对象的入户调查。乡镇、街道要组织人员对所有的低保(低边)对象进行复核,并根据需要进行随机走访调查,全面掌握低保(低边)对象的基本情况。同时,要根据低保(低边)对象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实行分类管理,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1次;对低保边缘户家庭实行每年复核1次。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对因复核或信息系统生成的预警信息和异常报告,须在15个工作日内处置完成并提交信息。救助对象在保期间因家庭人口、经济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报告。
七、提高救助服务信息化水平
利用“大救助”信息系统,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提高救助服务能力。严格按照“一张身份证即可受理”的要求,实现“一证通办”。积极对接政务服务部门审批服务平台,从户籍所在地申请转变为全市域范围申请受理,推动“异地可办”。通过“温州民政”微信公众号或“浙里救APP”完成前端录入,开展困难群众申请受理和社会帮扶需求排摸,落实“帮跑代办”服务。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将低保等救助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要强化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及时解决基层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发生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期间,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可简化低保(低边)审核确认程序、适当延迟复核工作。
八、建立“一事一议”机制
针对困难家庭情况复杂或重残重病等特殊情形,以现有救助政策难以解决的社会救助特殊个案问题,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有利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妥善解决,有效避免发生突破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但不得出现“政策保、关系保和人情保”等不良行为。“一事一议”一般程序为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核实——申请人声明——组织评议(主要是对救助申请人核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议)——乡镇(街道)审核(集体讨论研究)——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已下放的由乡镇、街道审批)等,并书面报送同级(派驻)纪委监委。
九、打造救助服务联合体
推进以政府部门为主导、社会力量为骨干、爱心驿站为载体、品牌项目为抓手的“真爱到家”救助服务联合体建设。充分整合和引导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机构、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爱心人士等各方力量和资源,通过“市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信息平台”参与困难对象的主动发现和信息反馈,有效实现困难需求发布、爱心资源供给、救助项目执行的信息化对接和一体化联动,快速、精准回应困难群众个性化、多样化需求,构建政府和社会力量协同推进社会救助的工作格局。
十、健全报备回避制度
申请低保的家庭成员与县、乡镇(街道)审核审批经办人员、村(居)两委成员(含报账员)有近亲属关系的(近亲属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应当如实申明报备回避并录入系统。乡镇(街道)应当单独予以登记,并提请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入户调查。
十一、开展定期探访慰问
借助城乡社区“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优势,落实县(市、区)、乡镇(街道)主体责任,发挥联片带村干部、村居干部、网格员和党员干部的作用,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定期走访辖区内困难群众,通过主动发现、精准识别、供需对接、结对帮扶等形式,前移兜底保障关口、及时发现救助对象,为困难群众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救助服务。
各地要借鉴洞头区尽职免责的创新做法,进一步明确对非主观故意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确保社会救助政策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地可根据本通知内容,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规定。如今后上级政策有调整,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