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对象属于特困人员?
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无劳动能力如何认定?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无生活来源如何认定?
答: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财产状况规定。收入核算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执行,但不核减刚性支出。
四、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如何认定?
答: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是否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待遇?
答:可以继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六、如何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
答: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不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如何申请?
答: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八、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需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申请材料包括《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含诚信承诺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如何审核审批?
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查、信函索证,必要时召开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相关材料,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批准,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民政部门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如何终止?
答: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二)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规定;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村(居)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准。
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予以核销,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并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
十一、特困人员自理能力、供养方式发生变化的如何处理?
答: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供养方式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予以变更,变更程序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十二、救助供养资金和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分别是什么?
答:救助供养经费主要用于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政府购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事务性服务,包括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对象排查、家境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服务项目。
十三、如何合理安排集中供养对象基本生活费?
答:供养服务机构应合理安排供养对象伙食、衣着、被褥、零用钱等方面的支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集中供养对象基本生活费的具体分配做出规定。
十四、特困人员住院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如何解决?
答:先从个人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中支付,不足部分,有签订协议有履行义务人的,由义务人承担;未签订协议没有履行义务人的,可通过救助供养经费等途径予以支持。各县(市、区)要确定特困人员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安排特困人员就近就医治疗。
十五、特困人员财产如何处置?
答:特困人员的财产处置由供养人员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商解决,并可通过协议形式,明确财产受益人及其应履行的义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十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