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5009/2019-00267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19-08-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ZJCC10-2019-0003 文号 温民助〔2019〕82号
有效性 有效
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8-11 09:19:30 来源: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健全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通知如下。

一、明确供养对象

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特困人员本人以及其法定义务人财产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财产状况规定。

原已确定为城镇“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的,可直接确定为特困人员。

二、明确供养内容和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住房救助和教育救助等。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实行城乡同标,其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部门拟定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于当年7月1日起实施。市本级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参照驻地执行。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参照我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其中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在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每月再增加200元)。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按照《温州市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具体由各地组成评估小组自行评估,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医疗卫生机构或第三方机构评估。

特困人员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和临时救助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各地要加强医疗费用的使用管理,具体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健、医保等相关部门规范特困人员就医流程,并按照就近就医原则,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医疗费用,避免过度医疗等现象发生。

特困人员丧葬费用按照文明节俭原则,不足部分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三、明确供养方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式分为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和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自行选择供养方式,原则上一年内不得随意变更。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落实定点供养服务机构,并视特困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类集中供养。完全、基本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应当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公办或“公建民营”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首先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对未满16周岁需要集中供养的,应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属或村(居)民委员会提供供养服务并签署委托供养服务协议,也可采取“户院挂钩”的方式,落实其供养服务和管理,确保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

四、加强规范管理

各地要重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范管理,推动相关标准体系完善,实行特困人员“一人一档案”,要加强信息化管理,规范使用浙江省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数据录入质量,完善电子档案。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特困人员动态管理,每年至少复核一次。供养服务机构要做好内部管理,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特困人员教育引导,建立特困人员健康档案。特困人员应遵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供养机构有关规章制度,其财产处置由供养人员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商解决。

五、明确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托底保障职能,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发改、教育、财政、人社、住建、卫健、统计、医保、残联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特困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审核、抽查复核和动态管理等工作。

六、引导社会参与

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协助政府开展自理能力评估、对象排查、家境调查、经济状况核对、绩效评价等工作,为特困人员提供资源链接、照料护理、送医陪护、社会融入、心理疏导、定期照看、临终关怀等多元化的服务。

本通知自2019年9月9日起施行,各地应根据本通知内容,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原有关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温州市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docx

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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