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2-14 11:06:36 来源:市民政局移民扶持处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哪些资金属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

答: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补助、地方筹集安排的各类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除按每年600元/人标准实际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之外的各项资金。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资金。

二、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职责如何分工?

答: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由市及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乡镇(街道)各负其责,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市财政部门及市移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县(市、区)、功能区移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等;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移民有关乡镇(街道)的相关职责由各地制订的实施细则进行规定。

三、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哪些?

答:(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解决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1.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2.交通、供电、通信、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3.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4.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5.移民能够直接受益和增强移民村集体经济实力的生产开发项目。6.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二)国家和省批准的其他支出。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偿还债务等支出。

四、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哪些?

答:(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除直补移民个人部分外)在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统计到村不统计到户(含生产安置人口)的移民村和有移民直补人口核减的村(县级统筹)安排使用。(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含中央下达的跨市库区基金)在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统筹安排使用。(三)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在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统筹安排使用。

五、可统筹安排使用的项目资金分配包括哪些原则?

答:项目资金分配可以采取因素法,也可以采取项目法、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等方法。(一)对采取项目法分配的,应在各地制订的实施细则中细化分配的流程和程序。除以县为单位设立的面向全县移民群众的教育培训、创业贷款、困难救助等政策性项目外,应当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择优分配资金;(二)对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应在各地制订的实施细则中明确分配因素的权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含中央下达的跨市库区基金)可按省核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数、库区和安置区经济发展状况、移民工作绩效、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重点及本地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实际等若干因素进行分配,其中,后期扶持人数的分配权重不低于30%;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按小型水库原迁移民人数、小型水库库容、座数、经济发展状况、移民工作绩效、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重点及本地小型水库移民工作实际等若干因素进行分配。(三)对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资金的,应在各地制订的实施细则中明确因素法分配资金所占比例。

六、各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省级资金分配后需履行的哪些职责?

答:(一)各县级民政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定绩效目标,及时安排计划分配下达资金,加快资金支出进度。(二)各县级民政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明确项目资金扶持形成资产的产权和管护主体,监督相关单位做好资产的交接和登记手续,生产开发性项目形成的资产应按投资额比例归属水库移民所在村村集体所有。(三)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每年对当地移民重点乡镇(街道)移民村(点)等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会计账目规范情况进行一次资金内审,督促和指导乡村进行账务处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力量不足的地方可采用第三方服务的形式开展活动。(四)各县级民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自评,将自评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温州市民政局移民发展扶持处

2019年2月1日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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