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5009/2019-00265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19-02-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ZJCC10-2019-0001 文号 温民移〔2019〕13号
有效性 废止
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2-14 11:14:52 来源:市民政局移民扶持处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功能区)民政局、财政局:

《温州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

2019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1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8〕4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7〕3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补助、地方筹集安排的各类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除按每年600元/人标准实际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之外的各项资金,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由市及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和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各负其责,互相配合、齐抓共管。

市财政局及市民政局主要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县(市、区、功能区)民政局主要负责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等;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移民有关乡镇(街道)的相关职责由各地制订的实施细则进行规定。

第二章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 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解决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

1.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2.交通、供电、通信、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3.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4.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5.移民能够直接受益和增强移民村集体经济实力的生产开发项目。

6.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国家和省批准的其他支出。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六条 省级分配给各市、县(市、区、功能区)的监测评估费用于当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

监测评估费主要用于水库移民生产生活状况信息收集、分析整理和后期扶持工作结果评估等支出。

第七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除直补移民个人部分外)在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统计到村不统计到户(含生产安置人口)的移民村和有移民直补人口核减的村(县级统筹)安排使用。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含中央下达的跨省库区基金)在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统筹安排使用。

(三)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在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统筹安排使用。

第八条 可统筹安排使用的项目资金分配原则:

项目资金分配可以采取因素法,也可以采取项目法、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等方法。

(一)对采取项目法分配的,应在各地制订的实施细则中细化分配的流程和程序。除以县为单位设立的面向全县移民群众的教育培训、创业贷款、困难救助等政策性项目外,应当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择优分配资金。

(二)对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应在各地制订的实施细则中明确分配因素的权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含中央下达的跨省库区基金)可按省核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数、库区和安置区经济发展状况、移民工作绩效、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重点及本地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实际等若干因素进行分配,其中,后期扶持人数的分配权重不低于30%;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按小型水库原迁移民人数、小型水库库容、座数、经济发展状况、移民工作绩效、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重点及本地小型水库移民工作实际等若干因素进行分配。

(三)对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资金的,应在各地制订的实施细则中明确因素法分配资金所占比例。

第九条 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部门在接到省级资金分配通知后,应会同本级民政部门制定绩效目标,及时安排计划分配下达资金,加快资金支出进度。

第十条 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功能区)民政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结转的项目资金,按照中央、省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功能区)民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配备财务人员,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及时编报财务及统计报表,做好移民后期扶持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和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明确项目资金扶持形成资产的产权和管护主体,监督相关单位做好资产的交接和登记手续,生产开发性项目形成的资产应按投资额比例归属水库移民所在村村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和民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市民政局每年应开展一次后扶稽察或资金内审,每年检查的范围应全面覆盖各县(市、区、功能区),并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功能区)民政部门每年应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当地移民重点乡镇(街道)移民村(点)等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会计账目规范情况进行一次资金内审,督促和指导乡村进行账务处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力量不足的地方可采用第三方服务的形式开展活动。

各级财政和民政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上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农业、移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资料,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或逃避。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功能区)民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自评,将自评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和民政部门、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功能区)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各地制订的实施细则应抄送省、市财政和民政部门。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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