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11-19 11:26:09 来源:市民政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出台背景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温州市民政局对2018年12月31日前以本机关名义制定的现行有效的6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决定保留34件、修改3件、废止20件、宣布失效5件。同时明确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上述通知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二、主要内容

本次清理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34件,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为温州市民政局管理实践中的具体规范,均需要继续执行。

修改3件,遵循以下规则:1.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不一致,特别是不符合新颁布、修订法律法规规定的;2.实施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前,标题含暂行或试行的,确需将标题删去暂行或试行并继续长期适用的;3.涉及机构改革职能划转,单位名称变更或实施单位调整的;4.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5.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废止20件,遵循以下原则:1.主要内容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2.主要内容超越市政府权限,规定属上级事权的事项或者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的;3.已被其他文件废止或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的;4.其他需要废止的情形。

宣布失效5件,遵循以下原则:1.规定施行期限届满或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宣布失效的;2.实施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前,清理责任单位未按照《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温政发〔2019〕7号)第三十四条提供第三方评估意见,或提出的评估意见经审查不通过的;3.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定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或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工作需要的;4.主要内容照抄上位依据的或上位法已有明确具体规定的。

三、实施期说明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2019年11月14日,施行日期是2019年12月15日。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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