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2-12 15:05:41 来源:市民政局福利养老处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随着养老服务机构的不断涌现,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问题不断凸显。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工作,是完善构建养老服务业风险分担机制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强化养老服务机构内部管理,降低运营风险;有利于做好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事故善后处理,有效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减少涉诉涉访事件,防止引发社会问题,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重要保障。

制定《关于全面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的法律依据:一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该法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引导养老机构投保意外责任保险,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意外责任保险。”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出的《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三是省民政厅、财政厅、老龄办、残联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民福〔2017〕120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浙江省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承保主体、保费标准及保险经纪人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民电〔2018〕4号)。

二、主要内容

本通知主要由四大部分组成。

一是明确保险对象。根据浙民福〔2017〕120号文件,结合市残联意见,确定保险对象为:在本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公办养老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园;依法登记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及以上的综合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单独注册的民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残疾人托养、庇护照料机构。

二是明确承接单位。根据《关于浙江省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承保主体、保费标准及保险经纪人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民电〔2018〕4号)文件精神,经市民政、财政、老龄办、残联四部门联合评议,决定择优选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为2018、2019年度我市养老(残疾人)服务机构综合保险承保单位。

三是明确补助标准。根据《关于全面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民福〔2017〕120号)文件精神,确定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庇护照料机构,省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分别补助平均保费的三分之一(四个区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共同承担),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减半补助,其余部分保费由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庇护照料机构自负。

四是明确工作要求。市民政局牵头联合市财政、残联成立市级养老助残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工作小组,各地需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按照省民政厅要求,各地需在2018年2月15日前,确保未参保的养老(残疾人)服务机构全部参保,已在保期内的养老(残疾人)服务机构,要在保期截止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做好参保衔接工作,妥善处理保期内未解决的案件。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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