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09/2018-00267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8-02-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ZJCC10-2018-0003 | 文号 | 温民福〔2018〕2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残联、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老龄办、残联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民福〔2017〕12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对象
在本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公办养老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园;依法登记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及以上的综合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单独注册的民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残疾人托养、庇护照料机构。
二、承保单位
经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老龄办四部门联合评议决定,在省民政厅中标确定的三家单位中择优选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为2018年、2019年两个年度我市养老(残疾人)服务机构综合保险承保单位。
三、补助标准
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庇护照料机构,省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分别补助平均保费的三分之一(四个区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共同承担),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减半补助,其余部分保费由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庇护照料机构自负。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动员。各地要充分认清推行养老(残疾人)服务机构综合保险的积极意义,结合实际制定推进方案。市民政局牵头联合市财政、残联成立市级养老助残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工作小组。各地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广泛动员,积极宣传,鼓励养老(残疾人)服务机构通过参保,提高自身抗风险能力,务必在2018年2月15日前,确保未参保的养老(残疾人)服务机构全部参保,已在保期内的养老(残疾人)服务机构,要在保期截止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做好参保衔接工作,妥善处理保期内未解决的案件。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于2月25日前将《温州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参保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上报至市民政局社福处(联系人:赵建晓,联系电话:89985098)。
(二)落实资金,加强管理。各级财政要积极落实补助资金保障。各级民政、残联要主动协调财政部门,使参保的养老(残疾人)服务机构及时得到补助。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经纪公司,组织、指导养老(残疾人)服务机构参加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与承保公司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保险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或争议;监督、反馈养老(残疾人)服务机构综合保险运行情况,切实维护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
(三)明确责任,降低风险。养老(残疾人)服务机构要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积极加强管理,排查风险隐患,降低责任事故发生概率,确保住养人员人身财产安全。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积极参加养老(残疾人)服务机构综合保险。要防止多报、虚报、谎报现象,一经发现,各地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保险资格,追缴保险项目补贴资金。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2018年2月7日实施。
附件:1.温州市养老助残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工作小组
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