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市区支宁返温人员固定生活补助金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1-23 10:44:29 来源:市民政局救灾救助处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2017年12月25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17〕39号)规定:市区城镇居民低保保障标准从765元/人·月调整到804元/人·月。根据温州市政府办公室抄告单〔2013〕196号批示要求:“对已经审批享受支宁返温人员固定生活补助的人员按原有待遇标准和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幅度进行调整(如2013年的补助为:150+150×(580-524)/524=166元,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以后的调整机制根据低保标准调整幅度而类推),若调整补助低于10元则按10元补助。”按此项调整幅度,市区支宁返温人员固定生活补助金从220元/人·月调整到232元/人·月。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调整标准,市区支宁返温人员固定生活补助金从220元/人·月调整到232元/人·月;二是明确实施时间,补助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三是明确资金保障,所需资金由市、区按原有固定体制结算;四是明确各县(市)的支宁返温人员固定生活补助金也要按相应调整幅度进行调整。

目前我市仍健在享受“支宁返温人员固定生活补助”对象2701名,其中鹿城区82人,龙湾区146人,瓯海区242人,洞头区11人,经开区46人,乐清市451人,瑞安市477人,永嘉县311人,平阳县259人,苍南县511人,文成县165人,泰顺县0人。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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