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09/2018-00265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8-01-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ZJCC10-2018-0001 | 文号 | 温民救〔2018〕7号 |
有效性 | 废止 |
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民政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民政部门:
为保障支宁返温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抄告单〔2013〕196号“关于支宁返温人员固定生活补助金调整机制”的要求,现将市区支宁返温人员固定生活补助金参照市区城镇低保标准幅度确定,调整标准如下。
一、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17〕39号)规定,市区城镇居民低保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765元调整到804元。按此调整幅度,市区支宁返温人员固定生活补助金从每人每月220元调整到232元。
二、新的补助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三、所需资金由市、区按原有固定体制结算。
四、各县(市)支宁返温人员固定生活补助金应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温州市民政局
2018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