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5009/2017-01032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17-06-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ZJCC10-2017-0005 文号 温民福〔2017〕71号
有效性 失效
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公安消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养老机构消防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30 16:15:29 来源: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养老处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民政局、公安消防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民政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及管理工作,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和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民福〔2015〕1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养老机构消防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养老机构消防审批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养老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要求如下:

1.1998年9月1日后(含9月1日)新建、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养老机构,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建筑总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含1000平方米),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审批资料见附件1)。

2.1998年9月1日之前(不含9月1日)投入使用的养老机构建筑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不含300平方米)的养老机构,建设工程可以不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由养老机构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民政部门牵头会同消防部门进行现场查验,出具《现场查验指导表》(附件2)。符合检查要求、无整改意见的,养老机构可凭《现场查验指导表》和消防部门无隐患记录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每年,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联合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安全联合检查。

二、加强对拟申办养老机构的指导

拟申办养老机构的申办人,可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会同消防部门提前进行上门现场指导,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提出指导意见(见附件3)。申办人根据指导意见整改到位的,消防部门应予以审批或予以复印《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并核实。

新建、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养老机构的申办人,可仅提供施工图向消防部门申请技术服务审查,消防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6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服务审查意见。

三、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

对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实施前已经消防部门审核合格或备案的养老机构,可按原执行规范执行,未安装自动消防设施的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应增设独立式感烟报警器。对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实施后申请审批的养老机构,应严格按照现执行规范执行,例如老年人活动场所(主要是指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的老年人公共活动场所)设置不应超过三层;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老年人建筑必须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老年人建筑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老年人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小时的防火隔墙和1.00小时的楼板与其它场所或部分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等技术标准。

四、加强养老机构监管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设立、服务质量和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一机构一档,将检查记录在案,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县(市、区)民政、公安消防、公安派出所等部门要依法组织对养老机构进行检查,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应当依法查处。发现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县(市、区)民政、公安消防部门应联合报告当地政府处理,并协同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等督促养老机构提出关停方案,妥善做好老人安置工作。


附件: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申报材料.doc

        2.现场查验指导表.doc

        3.养老机构提前服务指导意见表.doc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公安消防局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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