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公安消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养老机构消防审批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06-28 16:19:24 来源:市民政局福利养老处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哪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

答:后(含月1日)新建、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养老机构,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

二、哪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可以不办理消防审批手续?

答:对之前(不含月1日)投入使用的养老机构建筑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不含300平方米)的养老机构,建设工程可以不办理审批手续,由养老机构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民政部门牵头会同消防部门进行现场查验,出具《现场查验指导表》。符合检查要求、无整改意见的,养老机构可凭《现场查验指导表》和消防部门无隐患记录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实施前已经消防部门审核合格或备案的养老机构是否要从新审批?

答:对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实施前已经消防部门审核合格或备案的养老机构,可按原执行规范执行,未安装自动消防设施的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应增设独立式感烟报警器。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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