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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以来,黑龙江省民政厅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在省纪委监委指导下推动“两责合力”的工作新模式,大胆探索实践,抓整合促优化,抓创新求突破,抓机制强效能。近日,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卫健委、省医保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黑龙江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健全制度框架、细化服务标准、强化动态管理,构建起覆盖全面、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体系。
《办法》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进行系统集成。对工作中存在的政策覆盖不到、定义模糊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对基层执行中落实不到位的难点、堵点、风险点进行再强调,对现有政策再规范再细化,为基层工作人员规范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提供有力抓手,更好地保障了特困人员的基本权益。
《办法》创新了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标准。针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中,评估人员的主观判断可能会影响评估结果的准确性,不同评估人员对同一特困人员的评估结果存在差异,导致照料护理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在全国首次整合老年人能力评估指标与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指标,创新提出将老年人5个评估等级同特困人员3个自理能力档次对接,确保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科学性、准确性,实现精准评估、精准认定。
《办法》丰富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内容。在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基础上,更加充分考虑困难群众需求,细化医疗、殡葬等专项救助内容。为杜绝供养服务机构转包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等违规行为,规定“供养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特困人员入住,不得擅自将特困人员转入其他供养服务机构”,同时明确了突发危重疾病、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送医诊治、转院衔接、及时报备等流程,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照护需求。
《办法》规范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管理服务。在国家相关政策基础上,对近亲属备案、住院治疗、经办人员教育培训等作出系统安排,健全了特困人员从“进口”到“出口”的闭环管理。针对实际工作中集中供养资金不能跨区域拨付的问题,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无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或床位不足的,可在省域内统筹安排精神卫生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救助供养金全额拨付到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等,补齐政策短板,有效提高了集中供养资金的使用效率。
《办法》的出台,不仅完善了黑龙江省社会救助制度拼图,更通过制度创新将“民生温度”传递至最困难群体,为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改革提供了龙江样本。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持续跟踪政策实施效果,确保特困人员“生活有保障、生病有医治、照护有标准、终老有尊严”。(根据黑龙江省民政厅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