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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市本级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有关社会组织:
近年来,我市各民政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相关部署,持续常态化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现存“僵尸型”社会组织数量有效减少,但仍存在一部分连续不参加年检、不开展业务活动、无法取得联系的“僵尸型”社会组织,这些组织挤占社会资源,耗费行政管理成本,存在潜在风险。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巩固“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的整治成果和工作成效,持续推进“僵尸型”社会组织整治和社会组织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现结合温州市实际,制定如下处置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通过依法依规对全市社会组织进行深度检查,对“僵尸型”社会组织进行持续性分类整治,进一步清除名存实亡的社会组织,整改内部混乱的社会组织,激活效能不高的社会组织,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风险,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二、整治范围
在我市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所有社会组织,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本次整治范围:
(一)连续未参加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检查(年报)的社会团体,连续未参加2023年度、2024年度检查(年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二)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
(三)自2023年1月1日以来,未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对外开展业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社会组织。
三、主要措施
(一)撤销登记。对存在撤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及时予以撤销登记。
(二)吊销登记证书。对存在吊销登记证书情形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吊销登记证书。
(三)注销登记。对符合注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协调业务主管单位督促并指导社会组织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后,按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由其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清算。
(四)限期整改。对可以通过整改激活的社会组织,协调业务主管单位等相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提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包括改正、重整、合并、更名等方式),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明确的整改期限和责任人等。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由其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社会组织提出整改方案。
四、实施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7月中旬)
各地民政部门根据本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各自的实施方案,做好工作部署。
(二)摸底自查阶段(7月下旬)
各地民政部门结合2023年度、2024年度检查(年报),对社会组织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整治社会组织名单,逐个明确整治措施、步骤和时限。
(三)集中整治阶段(8月—11月)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类进行整治,涉及社会组织限期整改的,由业务主管单位督促指导完成整改;涉及社会组织变更登记、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注销登记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履职后,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启动相应程序办理。
(四)工作总结阶段(12月)
12月15日前,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就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整治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送市民政局。对存在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情形的,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僵尸型”社会组织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化责任担当,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依法稳妥推进。此次整治行动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坚持依法依规开展,做到措施有力、方法务实,稳妥推进、风险可控,积极引导无效、低效社会组织依法有序退出,提高社会组织整改、出清的质量和效率。
(三)强化沟通协调。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联系,及时沟通协调整治工作中的各项事宜;对于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必要时征求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意见,争取工作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每月将进展情况报市民政局。
(四)形成长效机制。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宣传和引导,营造有利于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及时总结整治工作有益经验做法,研究建立“僵尸型”社会组织的预防、监管和执法相结合的长效机制,推动社会组织规范化高质量发展。
联系人:项佳磊 联系方式:89971072
温州市民政局
2025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