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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缩小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差距,推进“扩中”“提低”工作,助力打造共同富裕示范区市域样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制定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一)《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二)《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358号)
(三)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
(四)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24〕106号)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标准调整。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乐清市、瑞安市、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145元调整到每人每月1190元。
(二)资金保障。调整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按原渠道予以保障。
(三)执行时间。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25年11月1日起执行。
(四)文件废止。《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温民救〔2024〕97号)同时废止。
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何确定?
计算公式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量化比例。
量化比例: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财政可承受能力等因素在30%—40%的区间内确定本地区的量化比例。我市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145元调整到每人每月1190元,量化比例为31.66%。
解读机关:温州市民政局
解读人:胡随众
联系电话:0577-89985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