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实施的背景和目的
温州市作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地,2023年制定和实施了《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温民养〔2023〕33号),为全市范围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提供了基本准则和标准规范。经过一年来评定实践,管理办法和评分细则中部分条款需作进一步完善优化,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要求和工作实际,特制定了《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该《办法》根据《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要求,建立全市统一的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制度,组织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综合评估。
三、政策起草过程
2024年3月着手起草《管理办法》,多次讨论修改,形成《管理办法(初稿)》,4月向各地民政部门、市养老服务协会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5月下发《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向各地民政部门、市养老服务协会征求意见。5月31日-6月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主要内容及与原政策的差异
《管理办法》分为定义、评定对象、评定组织与评定程序、星级管理和监督等。
(一)明确评定对象条件。为加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新增“需在‘浙里康养’登记、符合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规范”作为评定基本条件之一;新增“一年内受到行政处罚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两年内被降低星级或三年内被撤销星级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其星级评定申请不予受理。
(二)明晰评定程序。评定流程修改为“申请、评定、抽查核定、公示及评定结果确定”,明确由属地民政部门对申报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评定,市民政局对四星、五星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抽查核定,最后由属地民政部门进行公示。坚持优中选优,从严把握,新增“评定为五星级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原则上不超过在“浙里康养”登记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15%”。
(三)明确评定时限和评定升级要求。结合《浙江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明确“前一次星级评定后的第二年度可申请评定更高星级”,新增“有效期满但已申请评定的,保留原星级直至新的评定星级”;同时将“获得三星及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持续运营满两年后,可以根据情况申请高一星级评定”,修改为“前一次星级评定后的第二年度,可以申请升级评定”等。
(四)强化考核监管。结合漠视群众利益专项整治工作,将“有群众来访、来信反映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存在不担当、不作为、脸难看、服务不到位情况”新增为终止评定情形之一;要求各地建立运营机构退出机制,强化过程性监管,将“抽查3次(含)以上未对外开放”新增为终止评定情况之一。同时要求各地每年对星级机构开展常态化督查,新增“对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内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且情节轻微的,责令其限期整改”,若发生该条情形,拒不整改或整改时限、标准不符合要求的,纳入降低、撤销星级情形之一;新增“对年度考核结果未达到相应星级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方未变更但超过三个月未开展具体服务的”,降低或撤销星级。
(五)明确降低和撤销星级评定有效期。对降低评定星级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在2年内不得提出星级晋升的评定申请,被取消评定星级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在3年内不得提出星级评定申请。但基于第三方运营单位承接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时间多为一至三年,新增“若第三方运营单位变更,则可在运营满一年后提出星级评定申请”。
五、政策创新
(一)对必备项进行调整,强化工作方向。删除了“日间托管服务应设置相应床位,不能以躺椅代替”,新增了“第三方运营机构上一年度年检应达到合格”“配置养老服务顾问点”“提供医养结合服务”“提供居家上门服务”作为必备项指标。
(二)结合工作实际,优化评分项目。新增了“有效信访或者投诉”和“长期托养服务”作为扣分项,新增了“主动关怀”服务模块。提高了“环境卫生及适老”“消防设施及管理”“助餐服务”“健康宣讲、数字课堂”等分值,降低了“助浴”“水电维修”等分值。结合“滥挂牌”专项整治工作,与其他设施共建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可根据功能统一设置标识牌和制度。
六、关键词解释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温州市域内建成的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
解读部门:温州市民政局
解读人:谢睿思
联系电话:0577-8998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