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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龙港市社会事业局:
现将《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民政局
2024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办法
为做好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加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专业化管理,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是指温州市域内建成的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的居家养老服务星级评定是指民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组织专业力量,通过自愿申报、组织评定、确定星级并向社会公示、做出星级评定结论、颁发星级牌匾的过程。
二、评定对象条件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申请星级评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浙里康养”登记并运营一年以上;
(二)符合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规范;
(三)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违反养老行业相关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等行为记录;
(四)不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五)三年内未发生责任事故及欺老、骗老、虐老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六)一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不存在两年内被降低星级或三年内被撤销星级的情形;
(八)不存在其他不宜予以评定星级的情形。
三、评分细则
评定细则分为必备项、基础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符合必备项指标方可申请星级评定,基础指标为150分,其中一星得分不得低于50分;二星得分不得低于60分;三星得分不得低于80分;四星得分不得低于100分;五星得分不得低于120分。其中,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可在上述评定标准上降低10分。
必备项是指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一年以上,同时对照《表1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必备项》符合其申报星级对应的基本要求。评定细则包含四个二级指标,分为基础设施(40分)、组织建设(25分)、服务活动(70分)、社会效果(15分)分值。
四、评定组织与评定程序
(一)评定组织。市民政局指导全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并对各地民政部门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进行监管管理,每年抽查复核四星及以上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细则》对申报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评定,评定为五星级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原则上不超过在“浙里康养”登记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15%,评定结果报送市民政局。市、县(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要成立评定委员会。星级评定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可由评定委员会按要求自行组织,也可委托第三方开展评定工作。
(二)评定程序。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星级评定工作每年开展1次,每年年底前完成评定;
(2)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细则》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向属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3)县(市、区)民政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评定工作,并上报市民政局;
(4)市民政局于每年年底对拟评为四星及以上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比例抽查核定,并将结果反馈县(市、区)民政部门;
(5)县(市、区)民政部门公示评定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由属地民政部门受理异议申请。
(三)终止评定。评定过程中,参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评定:
(1)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存在提供虚假申请资料或伪造有关档案记录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3)存在不配合现场评审、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评定工作或受理后随意撤回参评申请的;
(4)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明确线索,已经查实的;
(5)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存在不担当、不作为、脸难看、服务不到位情况;
(6)发现3次(含)以上未对外开放;
(7)不符合本办法“评定对象条件”情形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五、星级管理和监督
(一)星级有效期。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采用五个星级,从高到低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有效期为三年。评定星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等级评定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原评定星级自动失效。已申请的,保留原星级直至新的评定星级。运营主体发生变化后一年内应参加运营情况复评;未参加评定的,撤销原评定星级,不再享受相应补助政策。
(二)升星管理。前一次星级评定后的第二年度,可以申请升级评定,如当年没有通过,次年不得申报。
(三)日常考核和运营补助。各地每年对有效期内星级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年度日常考核和常态化督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内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且情节轻微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长效运营机制,按照星级评定结果给予对应运营补助。
(四)撤销和降星。获评星级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按照权限作出降低星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撤销星级评定,并收回牌匾:
(1)未即时报告运营方变更情况,或存在服务质量问题且情节严重的;
(2)运营方未变更但超过三个月未开展具体服务的;
(3)拒绝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4)承接运营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
(5)年度日常考核结果未达到相应星级的;
(6)常态化督查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时限、标准不符合要求的;
被降低评定星级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在2年内不得提出星级晋升的评定申请,被取消评定星级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在3年内不得提出星级评定申请。若第三方运营单位变更,则可在运营满一年后提出星级评定申请。民政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撤销星级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由温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4年8月10日起施行。原《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温民养〔2023〕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