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相对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工作指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4-01 10:48:04 来源:温州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政策实施的背景

2022年10月,市民政局联合十部门出台《温州市相对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工作指引(试行)》(温民助〔2022〕131号),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试行期间,相对低收入家庭资格确认和综合帮扶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为持续深入推进相对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改革工作,健全综合帮扶工作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在原政策(温民助〔2022〕131号)基础上修改制定《温州市相对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二、政策依据

《指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关于推进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集成改革的实施意见》(温委办发〔2022〕56号)、《关于进一步帮扶特殊群体推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2〕6号)、《温州市深化“医保纾困”改革 开展相对低收入家庭重特大疾病专项保障试点实施方案》(温政办〔2023〕90号)、《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温人社发〔2023〕104号)等政策制定。

三、政策起草过程

2023年12月,市民政局充分调研分析我市相对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工作情况并起草《指引》初稿,征求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意见和建议,2024年1月15日以市府办名义征求县(市、区)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2024年1月29日在市民政局网站发布征求社会意见,结合所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

四、主要内容

《指引》分为明确相对低收入家庭范围、相对低收入家庭标准、申请受理和退出流程、综合帮扶政策举措、工作职责分工五部分,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一)明确相对低收入家庭范围。温州市相对低收入家庭分两类,第一类对象为在册特困、低保和低边对象家庭,第二类对象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家庭。

(二)明确相对低收入家庭标准。主要从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方面制定相关标准。

(三)明确低收入家庭申请、受理和退出程序。申请人凭身份证或市民卡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进行线上数据核对和线下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不符合条件的终止受理或退出。

(四)明确帮扶政策举措。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统筹各类帮扶资源,按照政策整合与创新相结合的要求,制定“个性+共性”帮扶政策工具箱。研究制定“造血”为主的8类33条政策举措,积极引导国有单位、民营企业、社会机构、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各方力量,有序参与相对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工作,不断扩大相对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服务供给。

(五)明确工作职责分工。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做好相关帮扶政策的制定和指导督促工作;各县(市、区)参照制定具体的帮扶政策措施,做好政策解读和落实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相对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审核、档案管理和综合帮扶资源统筹对接等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综合帮扶工作。

五、政策创新

(一)相对低收入家庭第二类对象资格确认方面。相较原政策,优化申请审核流程,将第一类对象(特困、低保和低边)申请不通过的家庭按规定纳入第二类对象,提供综合帮扶服务。

(二)综合帮扶举措方面。相较原政策,就业帮扶方面,相对低收入家庭成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按照人社部门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教育帮扶方面,新增为符合条件的相对低收入家庭青少年提供“1619接续奋斗”项目支持。养老帮扶方面,新增为符合条件的相对低收入家庭老人入住养老机构提供适当补贴等。

六、关键词解释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规定的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并公布。2023年10月1日起,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110元。

“造血”:指不以财政补助为主的政府救助,以引导社会力量帮扶相对低收入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创业,通过自力更生增加收入,改善家庭经济状况。

“1619接续奋斗”项目:指发动慈善公益力量,为我市符合条件的相对低收入家庭中16-19岁青少年提供职业(技工)教育到促进就业一体化帮扶,从而有效阻断贫困代际传递。


解读部门:温州市民政局

解读人:项梦颖

联系电话:0577-89985084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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