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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12-09 10:59:53 来源:温州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缩小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差距,推进“扩中”“提低”工作,助力打造共同富裕示范区市域样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一)《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二)《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358号)

(三)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

(四)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24〕106号)

三、起草过程

根据低保保障标准省域统筹工作有关要求,从8月份开始,我局会同财政、人社、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多次沟通协调,形成了低保调标方案。10月,市府办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意见;10月底,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请示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月初,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批复同意我市低保保障调整到1145 元/月·人;同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并提交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11月底,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一)标准调整。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乐清市、瑞安市、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11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1145元。

(二)资金保障。调整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按原渠道予以保障。

(三)执行时间。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24年12月31日起执行(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0日按本通知的标准执行)。

(四)文件废止。《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温民助〔2023〕113号)同时废止。

五、政策创新

(一)明确确定办法。全市首次实行全省域统一计算办法,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全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确定。

(二)严格确定程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上级文件,根据温州实际研究提出调整方案,在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并请示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后,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确定公布。

(三)创新救助方式。各地均积极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积极发展“物质+服务”救助方式,通过社会救助服务联合体、慈善组织、专业社工等开展服务类救助,以便更好满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需要。

六、关键词解释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首次实行全省域统一计算办法,计算公式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量化比例。

(二)量化比例: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财政可承受能力等因素在30%—40%的区间内确定本地区的量化比例。我市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11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1145元,量化比例为32.56%。


解读机关:温州市民政局

解读人:胡随众

联系电话:0577-89985086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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