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09/2024-01159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项目背景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助力民政“最多跑一次”改革,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社会组织注销、法定代表人变更、“双随机”检查、执法专项检查、公益创投项目均由民政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二、委托内容和范围
(一)审计范围
温州市本级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或注销登记时,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或注销清算审计,对列入“双随机”抽查名单的社会组织进行“双随机”审计,对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确有需要的进行专项审计,对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进行审计。
(二)审计内容
1.审计单位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清算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1)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政部门相关管理条例的规定编制;(2)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清算期的财务状况、清算损益情况和清算剩余财产处置情况。如有多年未参检、财务不清等情况,必要时需延伸审计。
2.审计单位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财务报表、“双随机”抽查单位当年度财务报表、专项检查财务报表、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1)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政部门相关管理条例的规定编制;(2)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3)审计报告应披露审计问题、整改意见及审计结论。如有多年未参检、财务不清等情况,必要时需延伸审计。
(三)审计服务期限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委托费用和方式
(一)委托费用:预算总额30万元(近三年参考数据:2022年,社会组织注销清算审计17家,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73家,“双随机”检查对象59家,公益创投项目审计23家;2023年,社会组织注销清算审计28家,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94家,“双随机”检查对象67家,专项审计2家,公益创投项目审计40家;截至2024年10月底,社会组织注销清算审计10家,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57家,“双随机”检查对象35家)。
(二)委托方式。温州市民政局通过发送公告的方式邀请三家及以上供应商,按综合评分法(商务部分30分,技术部分70分)确定中标单位。
(三)费用说明:本次报价采用综合报价,即在服务期限内的审计项目所有费用包干,费用包含且不限于审计上门服务需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税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因社会组织注销审计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依申请发生,专项审计视情况发生,故存在不确定性,实际低于或超出预估数的,均按包干费付费。
四、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社会信誉良好,依法设立三年以上且近三年没有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四)熟悉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及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具备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业务审计的专业能力和具有社会组织审计的经验。
五、委托要求
(一)审计单位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在执行审计的过程中,审计单位需要运用职业判断,保持职业怀疑。
(二)审计单位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三)审计单位评价被审计单位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合理性。
(四)审计单位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得出结论。同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得出结论。如果审计单位得出结论认为存在管理条例规定范围以外的业务活动,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披露。
(五)审计单位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结构和内容(包括披露),并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相关业务事项。
(六)审计单位对被审计单位净资产情况得出结论。如果审计单位得出的结论认为存在净资产不确定性,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披露。
(七)审计单位对被审计单位财产处置情况得出结论。如果审计单位得出的结论认为存在财产处置不符合民政部门相关管理条例规定的情形,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披露。
(八)审计单位指派有执业上岗证的注册会计师应在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齐全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
(九)在服务期限内,审计单位根据《审计申请书》对被审计单位开展审计工作,委托时间以《审计申请书》上民政部门审查签署的时间为准。有时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过程中也会出现一家单位因审计期间延长,再次提交离任审计申请的情况,需根据民政部门审查签署的意见进行审计。
(十)除下列情况外,审计单位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委托进行审计的被审计单位信息予以保密:1.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甲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法行为;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5.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审计单位需在审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民政局提交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审计数量、审计发现存在的问题,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以及对该项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六、磋商响应文件送达时间及地点等
(一)文件送达时间:2024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21日17点00分止。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二)文件送达地点:响应文件一式五份(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均加盖单位公章),密封送至会展路1288号温州市民中心B425室。
(三)联系人:王女士 0577-89971075。
附件:1.审计项目竞争性磋商综合评分表(2025年).doc
温州市民政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