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努力提升我市支宁返温人员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2013〕196号,决定调整我市市区支宁返温人员固定生活补助金标准。
二、制定依据
1.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2013〕196号明确:“在原有生活补助的基础上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幅度进行相应调整。”
2.《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温民助〔2023〕113号)规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23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由1035元调整到1110元,调整幅度为7.25%。
三、主要内容
1.调整标准。依据上述文件,市区支宁返温人员固定生活补助金标准相应调整为300*(1+7.25%)=322.5元,最终确定调整到每人每月325元,增幅为8.3%,略高于低保金标准调整幅度。
2.施行日期。市区支宁返温人员固定生活补助金标准从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资金支出,按原渠道给予保障。各县(市)支宁返温人员固定生活补助金标准调整工作根据实际,参照本通知执行。
3.其他。由于支宁返温固定生活补助对象是按照个人进行保障,非按家庭进行保障,根据有关政策,对2023年10月至12月之间去世的对象,2023年10月至12月的差额金不予补发。
解读部门:温州市民政局
解读人:胡随众
联系电话:0577-89985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