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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多层次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意见》中制定了《温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面向13类老年人群提供24项服务。
记者了解到,这里说的13类老年人,包括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低保老年人等;24项服务,则涉及社区居家照料服务、家庭适老化改造、养老服务补贴、机构养老等服务内容。
其中,针对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高龄津贴,具体为80周岁及以上温州户籍老年人每月发放不少60元的高龄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保健补助金(不重复享受)。针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即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提供家庭适老化改造,即按照相关标准,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针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提供家庭养老支持服务,即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提供养老服务补贴,即为赡养人死亡或者伤病残无力进行赡养的中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针对低保老年人,提供最低社会保障,即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针对特困老年人,提供分散供养服务,即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即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针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服务,即面向常住的孤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提供家庭适老化改造,即按照相关规定,为独居、高龄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为孤寡和事实无人照顾老人安装“一键呼叫”设备进行补助。另外,针对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提供机构养老、养老服务补贴、优先享受居家服务、供养保障。
记者发现,此次发布的《温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最后一条内容涉及老年人群体为子女为温州户籍的外地老年人,提供的服务项目为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具体解释为与我市城镇地区家庭户口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申报户口迁入我市的,凭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办理,不受年龄限制。
另外,《实施意见》中提及,在养老设施顶层规划方面,我市规定城镇新建住宅小区要按照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平均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每处套内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农村地区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至少配置一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建设目标,到2025年,全市计划打造三星级及以上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不少于1200家;建成邻里食堂(老年食堂)不少于1300家。
《实施意见》明确,到2025年,全市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均按要求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2027年7月1日前,城镇老旧小区也要通过新(改、扩)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到位。
温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
对 象 | 服务项目 | 服 务 内 容 | 服务类型 | 责任单位 |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 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市人力社保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物质帮助 | 市人力社保局 | |
老年人 | 3 | 老年人能力 综合评估 | 为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服务 | 县级人民政府 |
4 | 社区居家照料 服务 | 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相关活动场所和服务内容。 | 照护服务 | 各级民政部门 | |
5 | 法律服务 | 对有法律服务需求的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法律援助;老年人首次办理证明、确认遗嘱公证的,超过80 周岁免费,70 周岁至 80 周岁减半收费。 | 关爱服务 | 市司法局 | |
80周岁及 以上老年人 | 6 | 高龄津贴 | 为80周岁及以上温州户籍老年人每月发放不少60元的高龄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保健补助金(不重复享受)。 | 物质帮助 | 各级民政部门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7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照护服务 物质帮助 | 各级民政部门 |
8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 | 照护服务 | 各级民政部门 | |
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9 | 护理补贴 | 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各级民政部门 |
10 | 家庭养老 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市人力社保局 市民政局 | |
*11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赡养人死亡或者伤病残无力进行赡养的中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照护服务 物质帮助 | 各级民政部门 | |
低保老年人 | 12 | 最低社会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各级民政部门 |
特困老年人 | 13 | 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各级民政部门 |
14 | 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各级民政部门 | |
特殊困难 老年人 | 15 | 探访服务 | 面向常住的孤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服务 | 各级民政部门 |
*16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按照相关规定,为独居、高龄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为孤寡和事实无人照顾老人安装“一键呼叫”设备进行补助。 | 物质帮助 | 各级民政部门 | |
计划生育 特殊家庭 老年人 | 17 | 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县级人民政府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18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各级民政部门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 老年人 | 19 | 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各级民政部门 |
对国家和 社会作出 特殊贡献的 老年人 | 20 | 机构养老 | 为老年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三属”人员,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价格优惠。没有兴建光荣院的地区,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或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残疾军人供养服务需求。 | 照护服务 | 县级人民政府 |
对国家和 社会作出 特殊贡献的 老年人 | *21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重点优抚对象和人体器官捐献人家庭成员中的重度、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照护服务 物质帮助 | 各级民政部门 |
22 | 优先享受 居家服务 | 优先安排老年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三属”人员享受居家养老日常照料等服务。 | 关爱服务 | 各级民政部门 | |
23 | 供养保障 | 对见义勇为致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家庭供养困难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和申请,由实际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到公办养老机构供养,由实际居住地县级政府落实保障;实际居住地不在本省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落实供养保障。 | 照护服务 | 县级人民政府 | |
子女为温州户籍的外地老年人 | 24 | 父母投靠 成年子女落户 | 与我市城镇地区家庭户口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申报户口迁入我市的,凭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办理,不受年龄限制。 | 关爱服务 | 市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