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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7-21 15:58:38 来源:温州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政策实施的背景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根据《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关于高水平建设老年友好城市的实施意见》(温委办发〔2022〕51号)和省市有关养老服务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我们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政策起草过程

2022年9月,我局草拟了《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实施办法》初稿。10月至11月期间,对照杭州、宁波、上海等地的实施办法条款,根据温州地区实际,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2023年4月4日,下发《关于征求<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向县(市、区)民政部门征求意见;4月20日,征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意见。同时,在温州市民政局网站发布征求意见通知,向社会征求意见。截至5月底共收到反馈意见13条,采纳12条,不采纳1条,再次修改完善《实施办法》。

三、政策主要内容及新旧政策差异

《实施办法》共分适用范围、配建标准、配建要求、工作要求四个方面。相较《温州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试行)》(温民养〔2020〕73号),主要有五方面的不同:

(一)配建分类更加科学

《实施办法》明确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还新增了镇街级和社区级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以及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等类型。

(二)配建标准更加细化

一是完善了面积要求。例如新规定了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在“一刻钟”的服务半径内已有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照料中心的,可按不低于该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且每百户应达到3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小区级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有条件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按照养老服务“一刻钟”服务半径内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处不少于200平方米集中配置;镇街级综合型养老服务中心单处建筑规模从3000平方米修改为不少于2000平方米,增设了社区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单处建筑规模不少于800平方米等相关要求。

二是明确了配建时间。规定老旧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置不足的,在《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施行后五年内,通过新(改、扩)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到位。

三是增加了农村配建要求。一般每个行政村至少配置一处;相邻行政村集中配置一处能够满足需求的,可以集中配置;有条件的自然村可以单独配置一处,每处套内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配建要求更加规范

《实施办法》明确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要按照统筹规划、择优配置、规范建设、安全适老等原则进行配建:一是统筹规划,主要要与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医疗卫生及文化等设施布局规划有序衔接;二是择优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要符合老年人日常活动的需要,有独立的出入口,便于老年人出入;三是规范建设,建设单位应把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纳入新建住宅小区统筹设计布局,实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并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标注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具体位置并注明建筑面积;四是安全适老,服务用房要符合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无障碍设计、消防等标准,要设置在建筑底层部分,二层及以上的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或者无障碍坡道等适老通行设施。

(四)部门分工更加清晰

《实施办法》明确了民政部门、发改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的有关职责,并针对配建用房在规划设计、土地出让、房产预(销)售、竣工验收、移交使用、日常监管等六个阶段,全流程细化分解职责分工,有力确保了各部门各司其职、衔接顺畅,实现“四同步”。

(五)后续监管更加严格

《实施办法》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闲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或者改变其用途。有以上行为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收回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


解读部门:温州市民政局

解读人:陈逸然

联系电话:0577-89985073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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