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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龙港市社会事业局:
现将《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民政局
2023年3月27日
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做好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星级评定工作,加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规范化、专业化管理,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是指温州市域内建成的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食堂(邻里食堂)等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或场所。
二、评定对象条件
(一)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申请星级评定应至少符合以下一个基本条件:
(1)运营满一年及以上;
(2)申请评定更高星级且本星级评定已满两年的。
(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出现以下情况应申请星级评定或复评:
(1)上一次评定有效期已满;
(2)运营主体发生变化后一年内应参加运营情况复评。
(三)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星级评定申请不予受理:
(1)当年新(改)建的;
(2)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违反养老行业相关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等行为记录的;
(3)三年内发生责任事故的;
(4)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
(5)前次申请评定星级未通过不满一年的;
(6)三年内发生被终止评定或者撤销星级情形的;
(7)存在其他不宜予以评定星级情形的。
三、评定流程
(一)申请。按照《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星级评定细则》必备指标要求,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向属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初评。属地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进行初评,对达到四星及以上标准的,汇总名单报送市民政局,并对三星及以下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进行认定。
(三)评定。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对各地上报的达到四星及以上标准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按照《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星级评定细则》开展统一评定,评定结果由市评定委员会复审后确定。
(四)公示及评定结果确认。评定结果在市民政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评定机构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成立评定委员会,负责组建专家库,并对入库专家进行资格审核。星级评定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可由评定委员会按要求自行组织,也可委托第三方开展评定工作。三星及以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的评定工作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四星及以上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由市级民政部门负责。
五、评定管理
(一)星级管理。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星级按照从低到高划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
(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星级评定有效期为三年。评定等级有效期满前3个月,可以申请重新评定。获得三星及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持续运营满两年后,可以根据情况申请高一星级评定。
(三)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星级评定机制和运营机构退出机制,定期组织评估,对评估不合格和期满未参加评定的运营机构不予兑现相关补助。运营主体发生变化后一年内未参加评定的,撤销原评定等级,不再享受相应补助政策。评定过程和运营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和事故的,应当终止评定、降低或撤销评定等级。
(四)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政策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按等级给予相应补助。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星级评定细则
附件
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星级评定细则
表1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星级评定必备项
序号 | 项目内容 | 三星 | 四星 | 五星 | |
1 | 运营1年(含)以上,全年运营天数不少于250天(经属地民政部门备案同意的除外) | 必备 | 必备 | 必备 | |
2 | 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单位:m2) |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 500 | 500 | 800 |
照料中心 | 200 | 300 | 500 | ||
3 | 床位(含躺椅)数不少于(单位:张) | 5 | 10 | 15 | |
4 |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在二楼及以上的,应配有无障碍电梯、爬楼机或无障碍坡道;四楼及以上必须配有无障碍电梯 | 必备 | 必备 | ||
5 |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由第三方机构提供社会化运营 |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 必备 | 必备 | 必备 |
照料中心 | 必备 | ||||
6 | 提供老年人日间托管服务(应设置相应床位,不能以躺椅代替) |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 必备 | 必备 | |
照料中心 | 必备 | ||||
7 | 开展老年人短期托管服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 内设或转介 | 内设 | ||
8 | 设置老年食堂(助餐点)并提供助配餐服务 |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 必备 | 必备 | |
照料中心 | 必备 | 必备 | |||
9 | 投保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或其他保险 | 必备 | 必备 | 必备 | |
10 | 专职管理及服务人员(签订的劳动或劳务合同或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不少于3人 | 必备 | 必备 | |
11 | 照料中心不少于1名 | 必备 | 必备 | ||
12 |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主要负责人未出现失信记录 | 必备 | 必备 | 必备 | |
13 | 没有非法向老年人兜售保健食品、药品和金融集资等事件 | 必备 | 必备 | 必备 | |
14 | 近三年未发生服务、消防、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 | 必备 | 必备 | 必备 | |
注:上表中空白处指相应等级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无须达标项目。 |
表2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星级评定细则(总分150分)
评估 项目 | 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得分 | |
设施建设(35分) 设施建设(35分) | 名称、标识符合规范要求,采用省市统一的视觉系统,包含对外标识和外观装饰、内部标识标牌;且位置明显、信息准确、图文清晰。 | 2 | 1处不合格扣0.5分,扣完为止。 | ||
内部装饰适合老年人,环境自然和谐、色调温馨,营造敬老孝老文化氛围。 | 1 | 符合得1分,部分符合得0.5分,不符合不得分。 | |||
建筑物的安全、消防安全符合有关国家规定,房屋建筑符合建标143-2010、GB 50016-2014要求。 | 1 | 符合得1分,部分符合得0.5分,不符合不得分。 | |||
楼梯、过道应设有扶手,并符合建标143-2010、GB 50763-2012无障碍设计的要求。 | 1 | 符合得1分,部分符合得0.5分,不符合不得分。 | |||
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办公设施,使用“浙里康养”并上传相关数据。场所公共区域视频全覆盖,视频上传至市级统一平台。 | 3 | 符合得3分,数据填报不准确扣1分,公共区域视频未全覆盖扣1分,视频未上传扣1分,不符合不得分。 | |||
内部场所满足卫生、照明、通风、噪音等方面要求,公共活动空间地面无垃圾。 | 2 | 1处不合格扣0.5分,扣完为止。 | |||
离居民区、医疗点、公交车站(地铁站)等距离比较近。 | 2 | 300米距离内有居民区、医疗点、公交车站(地铁站)等,1处不合格扣1分,扣完为止。 | |||
场所50米范围内按照面积10:1比例配备有适合老年人户外活动的场地。 | 1 | 符合得1分,比例不达要求扣0.5分,不符合不得分。 | |||
内设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浴室、理发室、公共卫生间、洗衣房等场所。 | 2 | 完全符合得2分,1项不符合得1分,2项以上不符合不得分。 | |||
内设卫生服务机构、护理站或智慧健康站并开展相关服务;或与卫生服务机构签约,每周有具备资质的医生提供上门坐诊服务。 | 2 | 符合前款得2分,符合后款得1分,不符合不得分。 | |||
内设老年食堂且有20个以上餐位的公共餐厅(可与其他功能室合用);设置助餐点应设置不少于10个以上的餐位,场地干净卫生,有餐具消毒和空气消毒设施。 | 6 | 完全符合老年食堂设置要求得6分,1项不符合扣1分;设置助餐点最高得3分,1项不符合扣1分。 | |||
内设康复训练室,配备肢体功能性康复训练、智力康复和保健性康复等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康复器械。 | 2 | 无康复训练室不得分,康复器械少一种扣1分,扣完为止。 | |||
内设心理疏导室(可与其他功能室合设),与有资质的心理咨询师签约,并定期(每季度1次及以上)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 2 | 未设置心理疏导场地的扣1分,未签约有资质心理咨询师或未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的扣1分。 | |||
设置阅览室、棋牌类活动室、影音室、乒乓球、台球室等文化娱乐场所,提供文化娱乐不少于4类及以上。 | 3 | 完全符合得3分,少1类扣1分,少于2类不得分。场所功能重叠时需满足基本服务设施方可计分。 | |||
助浴功能区设置合理,干湿区分隔明确,配备有取暖设施、吹风机等用具。有助浴椅、助浴床等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助浴设备。 | 2 | 完全符合得2分,助浴功能区设置合理,基本设施完备可用的得1分。有助浴椅、助浴床等适合老年人使用助浴设备的得1分。 | |||
按要求配备灭火器、防毒面具或设置微型消防站。 | 1 | 完全符合得1分,不符合不得分。 | |||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有明显标示并保持畅通。 | 2 | 完全符合得2分,1项不符合得1分,2项以上不符合不得分。 | |||
组织建设 (35分) 组织建设 (35分) | 有机构成立的书面文件,有明确的管理人员,内部分工明确。 | 2 | 机构自身或第三方运营机构有民非或工商登记证照得1分;有组织架构和明确分工的得1分。 | ||
运营机构具备居家养老服务运营管理相关资质,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工作宗旨、年度计划等。 | 1 | 符合得1分,部分符合得0.5分,不符合不得分。 | |||
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管理、服务管理、安全管理、餐饮管理、质量监督制度等。 | 2 | 每有1项制度得0.5分。 | |||
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在醒目的位置上墙公示。 | 1 | 所列内容有一项未上墙公示的不得分。 | |||
有服务对象档案、活动档案、服务记录档案。 | 2 | 每缺少1项档案扣1分,扣完为止。 | |||
有接待和处理投诉建议的人员或电话,并进行处理和记录。 | 2 | 设置投诉人员或电话,并进行公示的得1分;设置处理记录档案得1分。未及时处理老年人的投诉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 |||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卫生、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事故、老年人突发状况(跌倒、噎食、烫伤、坠床、突发疾病、他伤或自伤等)。 | 4 | 每有1项预案得0.5分。 | |||
每半年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 1 | 少开展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 |||
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收费,无乱收费现象。 | 2 | 随机抽查,每发现一起未按标准收费情况扣1分,扣完为止。 | |||
工作日全天开放,并做好服务记录。 | 8 | 每发现1天未开放扣1分,扣完为止。(经属地民政部门同意或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除外) | |||
与日托对象签订服务合同,对其他服务对象有权利义务告知书。 | 1 | 抽查服务对象的照护服务合同或权利义务告知书,全部签订得1分,发现一人未签订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
尊重老年人的饮食生活习惯,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每周有不同食谱。 | 2 | 抽取6周食谱,与留样记录不一致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处扣0.5分。 | |||
管理人员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两年以上相关领域管理经验,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经过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培训。 | 2 | 查看相关人员资质证书,符合的得2分,不符合的不得分。 | |||
服务人员具有相应的资质证明。 | 3 | 从事护理员、社工师、营养师、健康管理师、心理咨询师等人员具有相应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有1个得1分,最多得3分。 | |||
建立具备养老服务相关技能的志愿者服务队伍。 | 2 | 志愿者人数达到10人以上得1分,志愿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资料齐全的得1分。 | |||
服务活动 (65分) 服务活动 (65分) 服务活动 (65分) 服务活动 (65分) | 承接或开展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不含助浴)。 | 5 | 开展服务并提供项目和价格明细得1分。抽取一个月检查,月服务15-30人次得2分,31-60人次得3分,60人次以上得4分,未开展此项不得分。 | ||
为老年人提供助浴等服务。 | 2 | 开展服务并有专业上门助浴设施的得1分。年服务5-10人次得0.5分,10人次以上得1分,未开展此项不得分。 | |||
场所内为老年人提供理发、洗脚等服务(含有偿服务)。 | 3 | 开展服务并提供相关记录得2分。抽取一个月检查,月服务10-20人次得0.5分,20人次以上得1分,未开展此项不得分。 | |||
上门或在场所内为老年人提供衣物和床上用品洗涤服务(含无偿服务)。 | 2 | 提供上门或场所内洗涤服务及项目记录的得1分。抽取一个月检查,月服务10-20人次得0.5分,20人次以上得1分,未开展此项不得分。 | |||
为老年人制定康复辅助训练计划,辅助老年人进行肢体功能性康复训练、智力康复和保健性康复(包含服务补贴对象)。 | 5 | 为服务对象制定详细康复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的得2分。抽取一个月检查,月服务5人次以下得1分,5-20人次得2分,20人次以上得3分,未开展此项不得分。 | |||
提供养生保健、慢性病管理与预防、失智症干预等咨询服务,开展常见病护理指导和用药指导。 | 3 | 有详细咨询服务、护理指导、用药指导记录的得1分。抽取一个月检查,月服务10人次以下得0.5分,10-20人次得1分,20人次以上得2分,未开展此项不得分。 | |||
提供量血压、血氧饱和度检测和心率监测等服务。 | 3 | 开展服务并提供记录的得1分。抽取一个月检查,月服务10人次以下得0.5分,10-20人次得1分,20人次以上得2分,未开展此项不得分。 | |||
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 |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供短期托养服务 | 5 | 只开展日托服务并提供记录的得1分。为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服务,月服务3人次以下得1分;3-7人次得2分,8人次及以上得4分,托养超过3个月,每人次扣0.5分。 | ||
照料中心提供日托服务 | 5 | 开展服务并提供记录的得2分。抽取一个月检查,月服务5人次以下得1分,5-10人次得2分,10人次以上得3分,未开展此项不得分。 | |||
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水电等维修服务。 | 2 | 开展服务并提供记录的得1分;抽取一个月检查,月服务5人次得0.5分,10人次及以上得1分,未开展此项不得分。 | |||
为失能、失智老人的家庭照护人员提供生活服务技能、康复护理技能、应急救援技能等培训。 | 3 | 开展服务并提供记录的得1分;年服务50人次以下得0.5分,50-200人次得1分,200人次以上得2分,未开展此项不得分。 | |||
提供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或免费共享服务。 | 2 | 有用于租赁或共享的辅助器具:轮椅、拐杖、助行器等,3件及以上器具的记0.5分,5件及以上记1分。开展服务并年服务10人次以下得0.5分,10人次以上得1分,未开展此项不得分。 | |||
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就餐服务。 | 6 | 每日提供中、晚两餐的得2分,只提供中餐得1分。抽取一个月检查,月服务300-600人次得1分,601-900人次得2分,901-1200人次得3分,1200人次以上得4分,未开展此项不得分。 | |||
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娱、康复、学习活动,每周制定活动计划,组织老年人按照活动计划开展活动。 | 4 | 每周制定活动计划,并按照活动计划开展活动的得2分。抽取一个月检查,月活动4-7次得1分,8次及以上得2分,未开展此项不得分。 | |||
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助行服务。 | 2 | 开展服务并提供记录得1分;抽取一个月检查,月服务5人以上得1分,未开展此项不得分。 | |||
陪同就诊,代为配药(含上门服务及无偿服务)。 | 2 | 开展服务并提供服务记录得1分。抽取一个月检查,月服务每2人次得0.5分,未开展此项不得分。 | |||
按照老年人的要求,开展为老年人代购(或陪同购买)、代领代缴、代办证件或协助老年人网络购物服务。 | 2 | 开展服务并提供服务记录得1分;抽取一个月检查,月服务每5人次得0.5分,10人以上得1分,未开展此项不得分。 | |||
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应急救助、主动关怀服务。 | 2 | 有紧急救援、应急救助详细服务记录或服务流程的得1分。抽取一个月检查,月服务20人次得0.5分,50人次得1分,未开展此项不得分。 | |||
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文化、心理慰藉服务。 | 2 | 通过社会工作方法为老年人提供心理慰藉(含陪聊)服务,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有详细记录的得1分。抽取一个月检查,月服务5-10人次得0.5分,10人次以上得1分,未开展此项不得分。 | |||
法律咨询服务。 | 2 | 协助老年人进行法律咨询、公证,并有详细记录的得2分。 | |||
志愿服务和慰问活动。 | 4 | 抽取一个月检查,引导社会组织来中心,或中心组织相关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4次(含)以上得4分,2次(含)以上得2分,1次得1分,未开展此项不得分。 | |||
其他特色为老服务。 | 4 | 根据特色服务台账资料,经综合评定后酌情给分。 | |||
社会效果 (15分) | 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有组织发展规划,并按规划建设实施。 | 1 | 符合得1分,不符合不得分。 | ||
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在行业经验、行业典型、行业示范方面有优异表现,在服务内容、形式、方法上有创新或获得表彰。 | 1 | 上一年度在市级及以上政府或行业组织中被评为典型、示范、经验介绍或参与或者落地市级以上创新试点项目得1分。 | |||
辖区老人对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满意率达到90%以上。 | 10 | 定期组织15人以上老年人召开座谈会,了解养老服务需求和评价,得2分。随机抽查社区(村)内30名老年人,满意率每降低1%扣0.2分,扣完8分为止。 | |||
辖区老人对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知晓率达到80%以上。 | 1 | 随机抽查社区(村)内(场所以外)15名老年人,知晓率每降低1%扣0.1分,扣完为止。 | |||
年服务量超过10000人次。 | 1 | 根据数据统计,每超过5000人次得0.5分,超过10000人次得1分。 | |||
新闻媒体对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相关活动项目或工作人员的正面报道。 | 1 | 上一年度在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上获得正面报道得1分,区、县(市)新闻媒体得0.5分。 |
注:
1.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符合必备指标方可申请等级评定,其中五星级得分不低于120分,四星级得分不低于100分,三星级不低于80分,二星级不低于60分,一星级不低于50分。其中,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可在前评定标准上降低10分。
2.2019年后新建房屋建筑符合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要求。
3.被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按要求在“浙里康养”做好数据录入,相关视频的数据实现省市县三级同步。本表“服务活动”计分标准适用于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服务人次按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服务人次评分标准的80%折算计分。
4.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疫情管控暂停服务期间开放天数允许扣减,当月服务活动不进行抽评。
5.以总公司、机构总部名义获得行业典型、示范的,需体现本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的相关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