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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4-10 15:16:09 来源:温州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防范运行风险,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服务保障和引导撬动作用,提升各类养老服务主体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积极性,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出台《温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关于高水平建设老年友好城市的实施意见》(温委办发〔2022〕51号)等政策文件。

三、政策起草过程

2022年9月,我局草拟了《温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初稿。10月至11月期间,对照杭州、宁波等地的实施办法条款,根据温州地区实际,进行修改完善。同时,多次与市财政局沟通协商,对《实施办法》内容条款再次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12月20日,下发《关于征求<温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向县(市、区)民政部门征求意见,并由市财政局同步征求县(市、区)财政局意见。同时,在温州市民政局网站发布征求意见通知,向社会征求意见。截至12月底共收到反馈意见1条,采纳1条。

四、主要内容

(一)新改(建)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如何补助?

答:对市区新(改)建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按照建设投入的50%,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补助;对市区老年助餐机构(含邻里食堂、老年食堂、老年助餐服务点等)老年人伙食减免补助,按市区户籍60周岁(含)以上特困、低保低边老年人和80周岁(含)以上高龄老年人实际服务餐次给予每人每餐3元的老年人伙食减免补助。对市区范围外的县(市)在新(改)建镇(街)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照料中心内新(改)建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的,与新(改)建镇(街)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照料中心合并补助,按照总建设投入的30%、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功能验收不通过的点位不予补助。县(市)老年助餐机构(含邻里食堂、老年食堂、老年助餐服务点等)老年人伙食减免补助由各县(市)自行补助。

(二)新改扩建公办(建)养老机构项目补助对象是哪些?

全市12个县(市、区)经发改部门立项的新改扩建公办(建)养老机构项目,在立项批复两年内、项目开工后均可凭借项目开工许可证或开工令申请立项资金三分之一、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市区新建的社会效益显著的示范型公办养老机构,补助额度可适当提高,按照一事一议确定补助金额。

(三)市区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与床位补助是否可以重复享受?

答:不能重复享受。

(四)养老机构收住老年人几项补助是否可以叠加计算?

答:对市区范围持续运营的二级及以上民营养老机构接收市区户籍60周岁(含)以上中度、重度失能失智老人的,分别按每人每月100元、2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该补助不与长护险重复享受)。接收80周岁(含)以上自理老人的二级、三级、四级、五级民营养老机构,分别按每人每月30元、100元、150元、2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中80周岁(含)以上中度、重度失能失智老人按每人每月100元、200元的标准叠加享受补助(该补助不与长护险重复享受)。

市区民政部门应按照养老机构登记类型不同(工商登记、民非登记)分类申请。养老机构应对补助老人名单、补助金额进行公示,同时对补助范围内老年人的入住收费进行核减,确保补助金额通过核减入住费用方式全额返给补助对象。

(五)申请补助的养老机构收住老年人时能力评估可否由机构自行评估?

答:不能。根据《浙江省困难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浙民养〔2021〕107号)文件精神,可委托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统一采用长护险评定标准对申请补助的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开展能力评估,评估机构不得对已入住本机构的老年人进行评估。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与机构自评结果不一致的,以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准。

(六)养老护理员是否需取证满一年后方可享受岗位津贴补助?

答:不需要。在市本级和市区养老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在“浙里康养”系统内绑定满一年),与养老服务机构(不含劳务派遣公司)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以上(女性满50周岁、男性满60周岁无法缴纳社会保险,可参照工伤保险缴纳情况),在取得与养老护理岗位技能相匹配的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次月,可享受岗位津贴。脱离养老护理员岗位的当月应停发岗位津贴。其他县(市)根据各自补助政策自行规定,所需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七)取得省外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护理员能否享受温州市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

答:取得省外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中可查询到职业资格信息,并在温州市人力社保局完成备案的养老护理员,在市本级和市区养老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一年以上,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以上(女性满50周岁、男性满60周岁无法缴纳社会保险,可参照工伤保险缴纳情况),可享受岗位津贴。

(八)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如何补助?

根据《关于全面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温民福〔2018〕23号)文件,对上年纳入上级资金补助预算的市区养老机构申请综合责任险补助分营利性、非营利性两种类型,对参与综合责任保险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补助保费的三分之一、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减半补助,市、区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承担。

五、主要创新点

《实施办法》主要由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资金补助内容与补助标准、资金分配和发放、预算及监督管理等六部分组成。重点创新内容有:

(一)调整老年人伙食减免补助,对在市区老年助餐机构就餐的特困、低保低边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给予每人每餐3元的老年人伙食减免补助,推动老年人助餐点伙食减免补助从“运营补”转变为“人头补”。

(二)扩大家庭适老化改造惠及面,在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的基础上,率全省之先制定给予高龄独居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最高补助3000元的政策。

(三)首次制定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制度,明确对市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的养老护理员,按照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不同等级,每月分别给予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的岗位津贴。

(四)2022年起温州全域推进打造老年友好城市,第一时间将“老年友好城市建设专项补助”纳入《实施办法》,明确市级财政分别给予老年友好样板乡镇(街道)、老年友好样板村(社区)养老服务相关建设项目,总额不超过2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

(五)养老补助向山区海岛等特殊困难地区倾斜,加大特殊困难地区养老服务支持力度,明确对海岛离岛和加快发展县偏远山区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助,在原有标准上分别提升50%和20%。


解读部门:温州市民政局

解读人:黄清清

联系电话:0577-89985071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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