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09/2023-00268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10-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现就《温州市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请于2023年11月3日前反馈温州市民政局。
联系人:李京洋;联系方式:0577-89985121;邮箱:wzmzjzc @126.com。
附件:1.温州市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2.《温州市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doc
温州市民政局
2023年10月25日
关于《温州市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温州市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于2023年10月25日-11月3日期间在温州市民政局网站对外公开,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意见反馈
征求意见期间收到反馈意见18条,主要是关于第21条、第47条、第48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公众意见共同的呼声总结如下:
一是建议各县(市、区)成立专职社区工作者工会,落实专职社区工作者加入工会,享受工会福利。
二是无论新老专职社区工作者在具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后,都应在3年内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
三是严格落实健康体检、带薪年休假、加班补休等待遇,保障疗休养待遇。
此外,也有公众建议将“鼓励为专职社区工作者购买大病救助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工会医疗互助险”改为强制性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按照12%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改为强制性措施。
二、意见处理
市民政局十分感谢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其中大部分的意见和建议都具有建设性,可以为文件的修改完善提供有益参考。同时,针对公众较为关注的统一工会、疗休养、考证年限等问题,说明如下:一是本办法参考了省内各地市及各县(市、区)的主流做法,在考证年限上规定专职社区工作者在具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后,应在3年内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规定了未在规定年限内取得证书的,可不予续签或解除劳动合同。二是专职社区工作者由所属乡镇(街道)统筹调配和集中管理,专职社区工作者可以申请加入乡镇(街道)工会,缴纳工会费用,享受工会福利,不再另行成立统一工会。三是本办法规定了要落实带薪年休假、健康体检、加班补休等待遇,鼓励为专职社区工作者购买大病救助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工会医疗互助险等。鉴于各县(市、区)反馈后疫情时期财政负担重,难以保障更多额外福利的反馈意见,市级层面较难统一对疗休养待遇、公积金比例、救助险等作强制要求。
下一步,市民政局将会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和充分研究,吸纳合理部分。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市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工作的大力支持。
温州市民政局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