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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纪委监委、组织部、农业农村局、民政局,龙港市社会事务局,海经区纪检监察工委、组织、民政、农业农村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村社事项准入制度,促进基层减负增效,服务居民群众,提升治理能力,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对2021年版涉村社事项组织了联合修订,现将《温州市涉村社事项清单(2022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抓好涉村社事项清单落实落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清单
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涉村(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坚持清单之外无事项,不得擅自变更工作事项或扩大工作内容,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转嫁给村(社区)。确需村(社区)协助事项,要厘清权责边界,不得要求村(社区)作为实施主体。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梳理修订办事指南、优化工作流程,夯实监管责任,切实提高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效能。
二、要严把审核准入
全面推行涉村(社区)事务准入制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文件有明确要求的,或其他与居民利益相关,有利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服务管理,且确需村(社区)承担或者协助完成的涉村(社区)工作事项,由市直有关部门每年6月份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审核后,进行动态调整并统一发布执行。
三、要严明纪律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严明纪律要求,切实抓好涉村(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制度的落实,对擅自变更工作事项或扩大工作内容的,村(社区)有权拒绝。联审成员单位视情组织督促指导、随机抽查、通报情况,督促违反规定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进行纠正或整改。
本通知自2022年10月15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5日。
中共温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 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
(代 章)
温州市监察委员会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温州市民政局
2022年 9 月 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涉村社事项清单(2022年修订版)
一、温州市村社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用途 | 政策依据 | 要求开具单位 |
1 | 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证明 | 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的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 |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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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婚姻关系凭证材料(仅限于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情况) | 内地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涉外国人、涉港澳台居民、华侨补领婚姻登记证。 | 《婚姻登记条例》《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
3 | 送养人特殊情况证明 | 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的收养登记,涉外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
4 | 监护人证明 | 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依法按序选择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作为其监护人;未成年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证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 市民政局、市法院、市残联 |
5 | 诉讼代理人推荐证明 | 推荐当事人所在村社的公民作为该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市法院 |
6 | 华侨回国定居,同意接收证明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原为农业户口的申请人拟回原户籍地定居。 | 《浙江省实施<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办法(试行)》 | 市侨办 |
7 | 社会实践活动证明
| 为在本社区参加社区活动的学生出具社会实践证明。 | 中发〔2004〕8号 | 市教育局 |
8 |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 农村居民在申请不动产权登记中“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出具土地权属来源和农村住房竣工等情况的证明。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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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发展党员政审 | 发展党员过程中,征求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基层党组织意见。 | 《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六条 | 市委组织部 |
10 | 机要干部政审海外关系证明 | 用于机要干部身份报批前政审。 | 《机要干部管理规定》(浙江省委办公厅 厅字〔2015〕14号) | 市委办公室 |
11 | 批地建房份额证明 | 申请住房补贴、政策性住房等。 |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 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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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 | 未实施物业管理或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社区负责申请及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组织实施工作。 | 《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第十四条 | |
13 | 物业保修金的退还、使用 |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社区负责组织实施物业保修金的退还、使用工作。 |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浙政〔2007〕19号第十四条 | |
14 | 无住房证明 | 农村居民申请公租房保障(由于原农村户籍居民有些房产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家庭的住房情况无法核查,需要村社区出具证明)。 | 根据《关于建立涉村(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制度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 74号)文件规定:其他与居民利益相关,有利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服务管理,且确需村(社区)承担或者协助完成的,经审核同意后纳入涉村(社区)工作事项清单。“无住房证明”该事项部门确实无法提供依据,且与市民利益相关,根据以上条款予以准入。 | |
15 | 自然灾害救助 | 对灾害救助申请对象予以审核。 | 市应急管理局 | |
16 | 村(社区)无户口人员出生情况证明 | 因父母双亡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2016年8月3日印发)第三条第二款 | 市公安局 |
二、温州市村社准入(履行职责)事项清单
职责类别 | 村社履行职责事项内容 | 指导单位 |
党群建设
| 1.加强村社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廉政教育工作。 | 市纪委市监委 |
2.加强对小微权力运行情况的监督。 | ||
3.加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建设,与村社监察工作联络站一体运作,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 ||
4.加强村社党组织建设。 | 市委组织部 | |
5.村社党组织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各项工作的领导。 | ||
6.加强村社干部队伍建设。 | ||
7.推进小区党组织建设。 | ||
8.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含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 | ||
9.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 ||
10.党员互助服务。 | ||
11.开展清廉村居建设。 | 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 |
12.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普及科技知识。 | 市委宣传部 | |
13.建设社区文化家园(村文化礼堂)。 | ||
14.组织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 |
温州军分区动员处 | |
15.做好民兵组织建设、战备训练、国防教育等基层武装工作,规范民兵连部、活动室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与退役军人服务等场所资源整合利用。 | ||
16.贯彻落实民族宗教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 | 市民宗局 | |
17.建立村(居)务档案。 | 市委办公室(市档案局) | |
18.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 市妇联、团市委 | |
19.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 ||
20.团员组织关系转接。 | 团市委 | |
21.做好团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 | ||
22.服务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为主体的灵活就业群体职工,维护其权益。 | 市总工会 | |
平安建设 | 23.开展村社平安建设。 | 市委政法委 |
24.发现毒品的,要做好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的制止、铲除和报告工作。 | 市公安局 | |
25.将出租人和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报送的信息及时转报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 | ||
26.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各类纠纷。 | 市司法局 | |
27.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自然灾害救助和防灾减灾救灾。 | 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 | |
28.劝阻并报告所在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市应急管理局 | |
29.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
30.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等工作。 | ||
31.加强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有关防范管理工作。 | 市公安局 | |
32.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普及和隐患排查工作。 | 市市场监管局 | |
社会建设
| 33.推动城乡社区建设。 | 市民政局 |
34.积极培育社会组织。 | ||
35.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照料工作。 | ||
36.做好地址证明、门牌证办理、殡仪服务等工作。 | ||
37.做好爱国卫生和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 | 市卫健委 | |
38.组织居民参与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 ||
39.动员和组织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 ||
40.配好计划生育服务员,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 ||
41.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及其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 ||
42.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 市人力社保局 | |
43.开展家庭教育活动。 | 市教育局、市妇联 | |
44.建设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强化提供面对面,一对一服务,开展退役军人政策和先进典型宣传。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45.组织开展村社群众性文化体育等活动。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体育局、市住建局 | |
46.支持和帮助残疾人做好维权、就业、参保、残疾人证申请和监护等工作。 | 市残联 | |
47.开展美丽乡村建设。 | 市农业农村局 | |
48.开展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活动。 | 市妇联 | |
经济建设 | 49.管理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 市农业农村局 |
50.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发展农村经济。 | ||
51.指定专人负责,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业普查和土地调查工作。 | ||
52.组织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 ||
53.组织实施本村建设规划,兴修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54.支持、配合、参与土地整治。 | ||
55.做好农村搬迁安置方案的具体落实工作。 | ||
56.落实公益林管护工作。 | ||
57.履行耕地质量保护和建设相关义务。 | ||
58.做好农业、经济统计调查。 | 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温州调查队 | |
生态建设 | 59.依法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 市水利局 |
60.做好基层防汛体系长效管理、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 | 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治水办)、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 | |
61.做好城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劝阻、报告工作。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62.(1)村(居)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引导工作,组织、动员、督促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 (2)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鼓励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3)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4)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村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5)农村生活垃圾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收集。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 | |
63.负责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 市生态环境局 | |
64.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市住建局 | |
65.做好违法装修行为的劝阻、报告工作。 | ||
其他工作 | 66.指导召开业主大会及其临时会议。 | 基层政府 |
三、温州市村社准入(协助配合)事项清单
职责类别 | 村社协助配合事项内容 | 指导单位 |
党群建设 | 1.协助配合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 市民宗局 |
平安建设 | 2.协助或配合乡镇(街道)做好对村社重点人员管控。 | 市委政法委 |
3.配合信访处理和社区维稳。 | ||
4.协助开展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的管理工作。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将相关信息及时转告公安机关。 | 市公安局 | |
5.协助开展社区禁毒宣传,毒品预防和帮教检测、戒毒康复人员管控工作。将相关信息及时转告公安机关。 | ||
6.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社会治安、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工作。将相关信息及时转告公安机关。 | ||
7.协助做好禁毒宣传教育、毒品预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将相关信息及时转告公安机关。 | ||
8.协助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工作。将相关信息及时转告公安机关。 | ||
9.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劝导工作。将相关信息及时转告公安机关。 | ||
10.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和帮教工作。 | 市司法局 | |
11.协助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 ||
12.协助做好自然灾害、气象灾害、地震防御、森林防火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协助做好气象预警信息传播和灾情上报工作。 | 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 | |
13.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 市公安局 | |
14.协助开展事故(事件)救援工作。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
15.协助建立社区消防站。 | ||
16.协助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扑救、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处理相关工作,及时报告火灾隐患。 | 市应急管理局 | |
17.协助全面了解村社涉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及基本情况(包括生产、流通、餐饮等)。及时收集更新食品生产经营户动态信息。 | 市市场监管局 | |
18.协助县级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
19.负责食品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协助组织食品生产经营户、群众参加相关部门开展的教育培训工作。 | ||
20.发现群众对食品的有关情况反映和投诉,发现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三无”食品的违法行为和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的现象,及时向乡镇街道食安委领导及上级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报告。 | ||
21.发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处置工作。 | ||
社会建设
| 22.协助开展特困供养工作,村委会对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提供照料。 | 市民政局 |
23.协助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户办理、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特困供养对象办理等社会救助工作。 | ||
24.帮助开展特困供养对象上门慰问及养老服务中心活动,开展落实特困供养对象定期关爱。 | ||
25.协助做好人口生育监测、人口生育信息采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组织的申报和评议。 |
市卫健委 | |
26.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 ||
27.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 ||
28.协助开展艾滋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艾滋病公益事业。 | ||
29.协助做好疫苗预防接种的宣传教育工作。 | ||
30.协助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 市人力社保局 | |
31.协助做好失业人员登记、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
32.协助做好医疗救助、医疗保险工作。 | 市医疗保障局 | |
33.协助做好青少年教育(含青少年寒暑假进社区)工作。 | 市教育局、市妇联 | |
34.协助做好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 | 市教育局 | |
35.协助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优抚救济、退役军人服务及军人信息采集工作。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36.配合做好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心理疏导工作;协助做好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走访慰问、帮扶解困以及涉退役军人舆情的收集、引导等工作。 | ||
37.配合做好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体育局、市住建局 | |
38.协助做好村社群众性文化活动。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体育局 | |
39.协助做好残疾人生活困难临时救助上门服务。 | 市残联 | |
40.协助做好家庭美德建设和优良家风传承活动。 | 市妇联 | |
经济建设 | 41.依法履行动植物防疫义务,配合做好动植物防疫工作。 |
市农业农村局 |
42.帮助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建立农村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协助做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 | ||
43.协助做好农田地力提升工作。 | ||
44.协助实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45.协助做好大型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助做好粮食产量、畜牧业、住户、月度劳动力统计调查工作”。 | 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温州调查队 | |
46.协助做好村道建设、管理、养护、路域环境提升。 | 市交通运输局 | |
生态建设 | 47.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 市水利局 |
48.协助做好有关治水工作,依法制订(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明确有关垃圾收集、水面保洁、环境绿化、出资投劳、民主监督等权利、义务。 | 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治水办)、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 | |
49.村(居)民委员会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指导,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相关工作。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 | |
50.对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等。 | 市生态环境局 | |
51.协助做好业委会建设指导工作。 | 市住建局 | |
其他工作 | 52.协助乡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 基层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