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本级社会组织谈话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6-10 09:56:54 来源:温州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问:市民政局出台《温州市本级社会组织谈话规定(试行)》的主要背景及意义?

答:近年来,我市广大社会组织活跃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环境等各个领域,截至2022年3月底,全市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9454家,其中:社会团体3833家、民办非企业单位5544家、基金会77家。全市社会组织总体数量庞大,但也存在自身发展能力不足、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出台《温州市本级社会组织谈话规定(试行)》,一方面可起到源头预防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针对一些违法违规轻微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情形,提前介入解决,避免进入执法阶段。有利于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提高行政监管效能,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问:市民政局出台《温州市本级社会组织谈话规定(试行)》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主要依据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67号)、《关于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意见》(浙委办发〔2021〕99号)。

三、问:《温州市本级社会组织谈话规定(试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规定》一是明确谈话类型。主要有成立服务谈话、任职提醒谈话、警示告诫谈话三种类型。二是明确谈话对象。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以及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参与的相关工作人员等。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包括社会组织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行政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三是明确谈话方式。谈话方式可以是个别谈话,也可以是集中谈话。四是明确谈话内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社会组织日常管理、业务活动、党建工作、评估、涉外活动、职能转移、购买服务等事项进行指导服务。同时,也明确了被谈话人在成立服务谈话时,应当对组织成立的可行性、筹备情况、人员组成、发展规划、拟开展的业务活动、经费来源、办公场地、党建计划以及涉外活动等进行说明。在任职提醒谈话时,应当对换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有关情况、任期内的工作规划及拟开展的业务做简要说明。警示告诫谈话时,应当针对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的情况进行简要说明。五是明确谈话结果运用。社会组织谈话和整改情况将作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等级评估、评优表彰、职能转移、购买服务等工作的主要依据。

四、问:《温州市本级社会组织谈话规定(试行)》实行日期?

答:《温州市本级社会组织谈话规定(试行)》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解读部门:温州市民政局

联系人:刘汇津

联系电话:0577-86355012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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