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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组织部、民政局、住建局,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局、城市管理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为加速推进党建引领“共享社·幸福里”建设,完善党组织领导下的小区治理体系,不断提升小区治理服务水平,特制定《温州市小区业主服务中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 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小区业主服务中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加强和改进党对小区工作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完善小区治理机制,全面构建党建引领下的基层治理新格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关于开展党建引领“共享社·幸福里”建设暨全市住宅小区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温委办发〔2021〕74号),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小区业主服务中心,是指经依法登记,在党组织领导下为小区居民提供服务、开展业主大会依法授权活动的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住建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小区业主服务中心登记,坚持成熟一个、登记一个,坚持单一登记、不得重复,坚持依法依规、有序管理。
第二章 登记成立
第四条 成立小区业主服务中心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小区党组织、业主委员会讨论确定,并征求有关业主意见;
(二)经县级住建部门审查同意;
(三)在小区公开栏发布《关于拟登记成立小区业主服务中心的公告》;
(四)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作为发起人;
(五)有固定的活动场所;
(六)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七)注册资金不低于3万元。
第五条 成立小区业主服务中心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名称预登记阶段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可行性报告
3.举办者简介及身份证明
4.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
5.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
(二)成立登记阶段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的批准文件
3.社会组织临时存款账户资金情况
4.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5.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申请书
6.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及章程
7.干部兼职审批文件
第六条 小区(社区)党组织应对小区业主服务中心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进行审核把关,乡镇(街道)党(工)委应组织开展资格条件审查。
第七条 小区业主服务中心登记的名称为“××县(市、区)××乡镇(街道)××小区业主服务中心”,市辖区前还应加设区市区划名。
第八条 名称预登记阶段,民政部门收到名称预登记材料后按要求进行审核,出具名称预登记通知书。成立登记阶段,县级住建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党(工)委对登记材料进行初审,民政部门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第九条 小区业主服务中心应在业务范围和章程中明确其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可以经小区业主大会或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授权委托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 小区业主服务中心理事会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担任理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副主任担任副理事长,其他委员和部分小区业主代表担任理事。应设监事会,本单位理事、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小区业主服务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在村社(小区)党组织领导下,宣传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调解小区物业服务矛盾纠纷。 (二)组织开展业主大会依法授权的小区管理、服务和非营利性生产经营等活动。 (三)协助业主委员会依法依规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提出意见。 (四)协助业主委员会制定和贯彻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以及财务管理、印章管理等制度。 (五)协助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督促业主及时足额交纳物业费及相关费用。 不得未经委托单独对外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名义开展活动;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十二条 小区业主服务中心重大事项、重大活动、重大资金安排要向小区党组织报告,如小区暂未建立党组织的,小区业主服务中心应向社区党组织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内部治理制度和机制,明确理事会、执行机构、监事会的职责,建立民主、科学、协调、高效的治理机制,提高小区业主服务中心的工作效率和社会服务能力。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工作和财产制度,规范小区业主服务中心日常工作,明晰产权关系,确保小区业主服务中心的财产权益和安全。
小区业主服务中心接受财政补助、企业和个人捐赠,可以向财政部门申领捐赠票据。小区业主服务中心在业务范围内开展相应业务需开具发票的,可向税务部门申领。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定中心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规范经费使用审批流程,进行会计核算,妥善保管会计资料、会计档案,编制报表。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每年度进行财务审计,按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及时进行财务公开,接受住建部门、乡镇(街道)的指导。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小区业主服务中心资产。
第十五条 小区业主服务中心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收费的,应制定小区业主服务中心收费标准,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小区醒目位置和“共享社·幸福里”数字服务系统上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并主动接受小区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发生变动时,属地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及时督促小区业主服务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前要依法开展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同时做好小区业主服务中心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等交接工作。拒不配合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如遇离任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不配合变更工作,由新任的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住建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审核后,报民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小区业主服务中心申请注销登记时,法定代表人不配合的,由属地乡镇(街道)指定一名理事会成员提出申请,经住建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审核后,报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小区业主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章程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三)无法正常开展活动的;
(四)业务主管单位撤销设立决定的;
(五)终止业务活动的;
(六)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小区业主服务中心自核准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尚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停止业务活动满12个月的,视同终止业务活动。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收到小区业主服务中心注销登记申请后,要及时做好注销工作,并及时抄告所属乡镇(街道)。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地住建部门、民政部门及乡镇(街道)党(工)委应加强协调配合、简化工作程序、形成强大合力,推行登记“一件事”、代办制、审批专班制等形式,做好小区业主服务中心登记工作。
第二十二条 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强化党组织在小区治理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加强社区(小区)党组织对小区业主服务中心的领导指导,支持和保证小区业主服务中心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住建部门按照《条例》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小区业主服务中心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小区业主服务中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小区业主服务中心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小区业主服务中心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小区业主服务中心的清算事宜;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小区业主服务中心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小区业主服务中心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小区业主服务中心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小区业主服务中心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指引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