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民政局宣传资金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06 09:32:53 来源:温州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局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现将《温州市民政局宣传资金统筹管理办法(试行)》《温州市民政局新闻宣传与舆情应对工作规程》《温州市民政局新媒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温州市民政局新闻发布制度》等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温州市民政局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民政局宣传资金统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媒体时代发展的新形势,加强民政宣传工作,统筹整合宣传资源,规范宣传资金管理,促进宣传资金发挥最大效益,结合民政宣传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对外宣传工作实际情况,对宣传资金进行统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申报、统一采购。

第三条  宣传资金使用应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倾斜支持、讲求绩效”的原则,形成重点突出、全域一体、全面提升的宣传格局。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宣传项目申报。各处室(单位)要结合预算编制谋划好本条线、本单位下一年度宣传工作安排,并于10月底前填报下一年度《民政宣传项目申报表》,报局办公室统筹;未申报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

第五条 宣传项目联审。局办公室归集各处室(单位)申报经费,根据各处室(单位)申报情况,组织对民政系统全年宣传项目安排进行联审。

第六条 项目合作和采购。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统一与温州广电集团、温州报业集团等有关单位对接民政宣传合作事项,统筹采购事项。

第七条 宣传资金双审批。各处室(单位)要在宣传项目执行前填报《宣传合同审签表》,实行业务分管领导和宣传分管领导双审批制度。各处室(单位)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的宣传项目,执行前应及时向局办公室补报《年度宣传项目申报表》。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宣传资金管理与使用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在统筹安排的基础上,各负其责,归口管理。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宣传工作,局办公室统筹协调配合处室单位做好宣传工作。

第九条 宣传资金倾斜支持。对抖音、视频号等新媒体项目予以倾斜支持,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及民政民生实事宣传予以倾斜支持,对资金少的处室(单位)予以倾斜支持。

第十条 根据项目统筹安排实际情况,全年宣传资金安排要预留20万元,用于突发性、应急性民政宣传工作。

第四章 考核机制

第十一条 新闻宣传工作纳入年度民政工作考核范围,作为年终评优评先的重要内容。各处室、单位要将宣传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1年。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温州市民政局宣传合同审签表.doc

温州市民政局新闻宣传与舆情应对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民政局新闻宣传与舆情引导管理工作,健全舆论引导机制,依据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宣传部新闻宣传与舆论引导的有关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根据舆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民政舆情分为Ⅰ级(重大)和Ⅱ级(一般)两个等级。Ⅰ级(重大)舆情是指发生在我市或其他地方有涉及民政的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负面信息;Ⅱ级(一般)舆情是指民政系统内发生涉及某一处室或直属单位的敏感事件,可能会引发社会一定程度的关注。

第三条 新闻宣传与舆情引导工作要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积极引导新闻舆论导向。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业务范围内的舆情应对,局办公室统筹协调配合处室单位做好舆情应对。

第四条 局办公室是新闻宣传工作的主责部门,负责市局新闻宣传的统筹管理。局各处室(单位)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自主落实本处室(单位)新闻宣传项目,宣传资金由局办公室统筹管理。

第二章  舆情监测研判

第五条 舆情监测工作由事发处室(单位)负责,当发生舆情时,事发处室(单位)要实时监测舆情,及时向分管领导和分管宣传领导报送重要信息。

第六条 舆情研判工作实行分级负责。Ⅰ级(重大)舆情由局党组研判,统一组织处理;Ⅱ级(一般)舆情由事发处室单位研判,研判结果和处置意见报业务分管领导和宣传分管领导。

第七条 局办公室和相关处室单位要加强沟通交流,互相通报相关情况,提高舆论引导能力。

第三章  舆情应对

第八条 深入一线掌握实情。发生舆情时,局领导或处室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到达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了解事件来龙去脉,对形势作出判断,迅速制定应对办法。发生Ⅰ级(重大)舆情的,局党组应明确专人出面接待或回应。

第九条 统一口径。Ⅰ级(重大)舆情由局党组确定口径;Ⅱ级(一般)舆情由处室单位牵头局办公室配合起草口径,报局业务分管领导和宣传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条 组织新闻发布。新闻发布准备工作由业务处室单位为主负责,与市新闻办联系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形式。Ⅰ级(重大)舆情可通过新闻发布会形式,由局新闻发言人为主、分管局领导补充对外发布。也可通过组织或者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由分管局领导为主,局新闻发言人配合发布。Ⅱ级(一般)舆情以新闻通稿的形式在局门户网站或者官博官微上发布,并提供给相关媒体。或者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对外发布。

第十二条 重视发挥新媒体的作用,可以使用政务微博与网民开展互动,回应社会关切。鼓励和支持局机关、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网络评论员在微博等新媒介上发表正面见解、解疑释惑,引导社会舆论。

第十三条 主动与党委、政府新闻宣传部门沟通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发挥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的作用,共同做好舆情应对工作,扩大舆论引导的效果。

第四章  突发新闻事件应急处置

第十四条 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遇到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局领导和省民政厅。县(市、区)民政部门遇到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以及市民政局。

第十五条 市民政局处室单位接到县(市、区)民政局的报告后,应立即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向局办公室通报。同时,责成发生突发新闻事件所在的县(市、区)民政局,立即核实情况,限时写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含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时间、损失等,可续报。必要时,市民政局派工作组及时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指导。

第十六条 突发新闻事件按照属地处置原则,由事发地民政部门为主处置,市民政局要予以及时指导和帮助。事发地民政部门要依靠当地宣传部门,把事情解决在当地。

第十七条 为做到未雨绸缪,要求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建立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突发新闻事件应急预案、接待媒体记者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办好门户网站、开通政务微博、建立网评员队伍、做好政务公开等工作。

第五章 新闻采访及报道

第十八条 建立媒体采访工作流程,局办公室接到一般采访请求时,直接通过电话等形式,交相关处室或直属单位办理。重要采访活动,局办公室应会同业务处室报送局分管宣传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九条 相关处室单位在接到局办公室告知的采访请求后,应及时办理;对确实无法提供口径或者接受采访的,应给出恰当理由,及时向媒体记者说明。

第二十条 媒体采访工作要区分温州本地媒体和外地媒体,有关处室或直属单位接到本地媒体采访请求时要主动做好接洽工作,可在分管领导或处室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接受采访,并告知局办公室;在接到外地媒体采访请求或者邀请外地媒体采访时,要通报局办公室,经分管宣传局领导同意后进行采访。

第二十一条 经接洽同意,媒体记者到办公场所进行采访的,局办公室负责联络协调,引领记者做好采访工作;到各地进行采访的,相关处室单位应及时联系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协助记者完成采访活动。

第二十二条 对未在境内派驻机构的港、澳、台及外国新闻单位提出的采访要求,由局办公室报请市委外宣办或市外办等职能部门审核后接受采访。

第二十三条 媒体记者提出采访分管民政工作的市领导时,应由局办公室和市委宣传部相关处室沟通,由市委宣传部出面联系市领导接洽采访事宜。

第六章  奖惩机制

第二十四条 新闻宣传与舆情应对工作纳入年度民政工作考核范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温州市民政局新媒体平台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媒体时代发展的新形势,办好市民政局新媒体宣传平台,规范其运行和管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民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民政局新媒体平台积极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公开政务信息、发布工作动态、了解群众诉求、掌握网络舆情的重要平台。

市民政局新媒体平台:温州民政官网、温州民政微博、温州民政微信公众号、温州民政抖音号。

第三条 市民政局新媒体平台建设和管理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协同建设、共同维护的原则,努力为民政事业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为加强对新媒体平台的领导和管理,成立市民政局新媒体平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宣传领导担任,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 市民政局办公室负责新媒体平台运行协调、发布审核、安全监管、维护、技术升级、对外联络等工作,并会同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及时处置不良信息。

第六条 建立新媒体平台联络员队伍,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新媒体平台信息资料的报送、咨询答复等工作。联络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新闻素养、业务能力,能够熟练使用微信、微博、抖音。

第三章 发布内容及形式

第七条 市民政局新媒体平台发布的内容须符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和有关保密管理规定。

第八条 市民政局新媒体平台应大力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严禁在平台上发布和传播违反我国法律和法规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民政部门形象的信息。

第九条 市民政局新媒体平台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有关民政工作的重要政务信息;

(二)依照法律、法规、政策面向公众提供的服务类信息;

(三)回应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问题;

(四)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

(五)民政文化、历史沿革、经验借鉴等知识;

(六)其他需要通过局新媒体平台向公众发布的政务信息。

第十条 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把关所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市民政局政务新媒体平台信息可以通过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发布。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市民政局新媒体平台发布或转发实行分级审核制度。

一般性新媒体平台信息,包括局网站已公开发布的内容,经审定的新闻稿件、民政文化知识等,由新媒体平台维护人员直接编发。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业务范围的重要正面信息发布,由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

重大新媒体稿件信息,包括答疑解惑、澄清负面报道、回应社会热点等,经局领导审核后发布。

抖音短视频经局办公室审核发布。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会同各处室、直属单位做好局政务微博网友评论的回复工作。

一般性评论,由局办公室直接回复;涉及具体业务的咨询、建议、质疑等内容,由相关处室、单位根据事件的重要性、敏感度,进行有选择地回复。

第十四条 新媒体平台舆情的应对,由局办公室和各处室、直属单位按照《温州市民政局新闻宣传与舆情引导管理工作规程》办理,并视情通过局新媒体平台发布相关信息。

第五章  奖惩机制

第十五条 新媒体平台信息报送及参与舆情应对情况纳入年度民政工作考核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民政局新闻发布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温州市民政局新闻发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温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新闻发布工作的意见》以及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的意义

提高民政系统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进一步实现人民群众对民政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民政部门的舆论引导能力,提升民政部门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

二、新闻发布形式

新闻发布工作是党务、政务公开和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发布主要形式有: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见面会,背景吹风会,记者集体采访或单独采访,发布新闻公报、声明、谈话,利用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记者提问,通过网站、论坛、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形式发布新闻信息等。

三、新闻发布内容

(一)阶段性重点工作。根据省民政厅和市委宣传部全年工作计划,不定期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重点工作目标的进展情况。

(二)重大事项和政策。及时发布涉及全局工作的重大事项以及推动建设改革与发展的新政策措施。

(三)热点、难点问题。围绕社会和人民群众关注的民政各项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向新闻单位发布有关信息。

(四)动态活动。及时通报民政系统组织的重要活动和会议情况。

四、新闻发布组织实施

(一)新闻发布会的实施

1.发布人的确定。发布人一般由新闻发言人担任,情况特殊的,由局领导指定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发布内容涉及多项工作的,由新闻发言人担任主发布人,分管局长担任补充发布人。

2.发布准备。具体负责新闻发布会召开的有关业务处室,在发布会召开前,应当提前准备以下书面材料:

一是新闻发布稿,一般不超过三千字,时间不超过二十分钟;

二是背景材料,介绍与发布会内容有关的情况,为新闻发布稿的补充材料;

三是答问预案,根据媒体近期内对本机关工作所关注的、在发布会上可能被问及的问题,准备简短答问预案;

四是主持词,介绍发布会主题、简要背景、发布人、议程等内容;

五是其他宣传材料、宣传品。

3.发布程序。发布全市性民政主题的新闻信息,一般由局主要领导审定;发布涉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和市重要政策的,须经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批准;发布涉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项重大改革方案以及可能引发社会敏感问题的,须报市委办、市府办或市分管领导审定。

(二)其它发布形式的实施

其它发布形式是指除新闻发布会以外的新闻发布形式。发布人一般由具体负责该项业务的局领导担任,情况特殊的,由局领导指定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发布之前,也应提前准备相关书面材料。

五、新闻发布工作保障

(一)建立良好信息沟通机制。局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新闻发布会工作,要和各处室保持信息畅通。

(二)做好媒体记者采访接待。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对新闻记者采访要认真对待,全力支持。接受记者采访的对象一般应为负责人,未经领导同意,一般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新闻记者的采访。接受采访时,要严格按照要求发布新闻或信息,涉及我局尚未发布的有关政策、文件和信息,特别是涉及社会所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不得提供相关材料,避免出现报道偏差和失误。

(三)做好突发事件应对。遇到突发事件,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要在及时处置事件同时,向局办公室通报相关信息,由局办公室向市委宣传部报告,并协调解决信息发布统一口径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