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06 09:25:08 来源:温州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民政局,龙港市、浙南产业集聚区民政部门,局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现将《温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局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各县(市、区)民政局,龙港市、浙南产业集聚区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温州市民政局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一、  总 则

(一)为规范和监督民政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透明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和《浙江省民政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行)》等规定,结合我市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市民政局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市民政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本部门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依法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三)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四)市民政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按照职责负责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市民政局相关执法处室(单位)负责具体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划转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行政执法事项,有关行政执法信息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公开、公布、指导和监督。

二、 公示的范围

(五)行政执法应当在事前环节主动公开下列内容:

1.执法主体:行政执法机构、办公地址、机构设置、联系方式和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等。

2.单位职责:执法机构职能、执法岗位职责等。

3.执法依据: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委托执法协议等。

4.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行政执法程序。包括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行政强制的方式、条件、期限、程序等;行政处罚的步骤、程序等;行政给付的条件、种类、标准、程序等;行政确认的事项、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行政检查的步骤、程序等。

5.事项清单:权力和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事项清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目录等。

6.救济信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渠道、方式和期限等。

7.监督渠道:投诉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及受理反馈程序。

8.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六)行政执法应当在事中环节公示下列内容:

1.行政执法人员身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主动出示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发的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或国务院有关部委依法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2.执法窗口岗位: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主动公示工作人员姓名、职务、服务事项等信息。

3.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执法决定,其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4.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七)行政执法应当在事后环节公开下列内容:

1.执法结果: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检查登记表等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方式。

2.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八)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除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以外,应当及时主动公开,经技术处理后依法应当公开的,应当及时作技术处理后公开。

(九)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1.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2.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健康状况、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1.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2.行政执法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公开后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5.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适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市民政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或者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十一)市民政局应当每年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数据,具体内容、标准和格式参照省政府法制机构标准执行。

三、公示机制

(十二) 市民政局执法处室(单位)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准确完整地记录行政执法信息,并按程序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及时公示,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法不得发布。

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十三)行政执法信息除必须在浙江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行政执法信息公开专栏公布外,还可以探索借助新技术,不断拓展公开渠道,采用下列方式公开:

1.公告发布;

2.民政局网站公布;

3.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办公场所设置的公示栏或者电子显示屏公布;

4.其他便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公布。

(十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其他事前、事后执法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及时公开。

(十五)市民政局执法处室(单位)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因有关原因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已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申请予以更正并提供相关证据。  

四、附 则

(十六)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行政执法公示,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十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行政执法相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办理。

(十八)市民政局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十九)本制度由温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承担。

(二十)本制度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行政许可流程图.doc

        2.行政处罚流程图.doc

          3.行政检查流程图.doc

          4.行政强制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