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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09/2014-01018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14-01-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ZJCC10-2014-0001 文号 温民地〔2014〕5号
有效性 失效
温州市民政局关于规范住宅小区(建筑物)地名申报与命名工作流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16 19:42:04 来源:温州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处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民政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为贯彻落实《温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和地名事权下放的有关精神,规范住宅小区(建筑物)地名申报与命名工作,完善地名工作流程,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咨询服务

申报单位(服务对象)申报地名命名的,可以向当地乡(镇)、街道或者民政部门咨询;经办人员应当热情接待、认真解答,并免费提供标准地名登记表式。

二、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  命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及立项文件;

2.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总平面图;

3.拟用地名的用字、拼音、含义的说明;

4.其他与申请命名相关的材料。

(二)预申报材料  住宅小区(建筑物)命名可以采取预申报的方式,预申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发改部门的项目联系单(会议纪要)或者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规划用地或建设用地证明材料);

2.拟用地名的用字、拼音、含义的说明;

3. 所选用通名有技术指标要求的,申报单位须出具达标承诺书;

4.其他与申请命名相关的资料。

三、申报与命名程序

(一)申报程序  住宅小区(建筑物)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申报单位(服务对象)向当地乡(镇)、街道提出命名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二)受理程序  乡(镇)、街道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报单位(服务对象)当场更正;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服务对象)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报单位(服务对象)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乡(镇)、街道受理申报,应当出具加盖民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乡(镇)、街道受理后,应当及时报送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程序 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即乡(镇)、街道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征求利害关系人及有关方面意见或者进行协调论证的,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

1.实地核查  民政部门科室(地名管理工作机构)派员或者委托当地乡(镇)、街道派员实地核查工程项目建设情况,核对相关资料,确认相关工程项目信息;

2.专家咨询论证  民政部门就一些影响较大的拟申报名称,召集地名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征求意见;

3.征求意见  涉及行业(专业)名称地名,征求行业(专业)主管部门意见;

4.公示  乡(镇)、街道和民政部门就拟申报名称同时进行公示,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及建议;

5.科室复审  在乡(镇)、街道形式审查、经办人员实地核查、公示无异议的基础上,结合群众意见和专家建议,科室(地名管理工作机构)负责人就拟申报名称、相关证明材料等进行复审;

6.领导审批  民政部门分管领导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审批决定:

(1)对符合要求的名称,应当予以批准,并出具批准文件或者证明;

(2)对不符合要求的名称,应当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报单位(服务对象)并说明理由,退回申报材料。

(四)批件送达:民政部门将审批件返还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通知申报单位(服务对象)领取审批件。



温州市民政局

201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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