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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3015009/2014-01018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4-01-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ZJCC10-2014-0001 | 文号 | 温民地〔2014〕5号 |
有效性 | 失效 |
各县(市、区)民政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为贯彻落实《温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和地名事权下放的有关精神,规范住宅小区(建筑物)地名申报与命名工作,完善地名工作流程,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咨询服务
申报单位(服务对象)申报地名命名的,可以向当地乡(镇)、街道或者民政部门咨询;经办人员应当热情接待、认真解答,并免费提供标准地名登记表式。
二、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 命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及立项文件;
2.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总平面图;
3.拟用地名的用字、拼音、含义的说明;
4.其他与申请命名相关的材料。
(二)预申报材料 住宅小区(建筑物)命名可以采取预申报的方式,预申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发改部门的项目联系单(会议纪要)或者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规划用地或建设用地证明材料);
2.拟用地名的用字、拼音、含义的说明;
3. 所选用通名有技术指标要求的,申报单位须出具达标承诺书;
4.其他与申请命名相关的资料。
三、申报与命名程序
(一)申报程序 住宅小区(建筑物)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申报单位(服务对象)向当地乡(镇)、街道提出命名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二)受理程序 乡(镇)、街道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报单位(服务对象)当场更正;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服务对象)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报单位(服务对象)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乡(镇)、街道受理申报,应当出具加盖民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乡(镇)、街道受理后,应当及时报送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程序 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即乡(镇)、街道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征求利害关系人及有关方面意见或者进行协调论证的,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
1.实地核查 民政部门科室(地名管理工作机构)派员或者委托当地乡(镇)、街道派员实地核查工程项目建设情况,核对相关资料,确认相关工程项目信息;
2.专家咨询论证 民政部门就一些影响较大的拟申报名称,召集地名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征求意见;
3.征求意见 涉及行业(专业)名称地名,征求行业(专业)主管部门意见;
4.公示 乡(镇)、街道和民政部门就拟申报名称同时进行公示,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及建议;
5.科室复审 在乡(镇)、街道形式审查、经办人员实地核查、公示无异议的基础上,结合群众意见和专家建议,科室(地名管理工作机构)负责人就拟申报名称、相关证明材料等进行复审;
6.领导审批 民政部门分管领导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审批决定:
(1)对符合要求的名称,应当予以批准,并出具批准文件或者证明;
(2)对不符合要求的名称,应当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报单位(服务对象)并说明理由,退回申报材料。
(四)批件送达:民政部门将审批件返还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通知申报单位(服务对象)领取审批件。
温州市民政局
201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