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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3015009/2012-01015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2-12-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 | 文号 | 温民福〔2012〕408号 |
有效性 | 废止 |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阳光养老”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基础设施阳光建设,确保信息公开透明;推进养老服务专项资金阳光使用,规范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率;促进养老服务社会资源阳光分配,让社会老人公平、公正享用社会资源,确保失能、失智、高龄、独居等困难老年人优先享受养老服务。根据《浙江省“阳光养老”工程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和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全面推行社区养老服务公开制度。现将有关公开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时间
每季度一次对各建设点上的养老服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享受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的对象的基本情况在社区公告栏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二、公开内容
凡涉及到养老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的项目都必须向社区居民公开,实行阳光运作。公开的事项主要包括:政府购买服务中的评估内容及评估结论(如:老人身体情况、经济情况、预评估结论等)及设施、设备购置等。
三、公开形式
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要利用固定的公告栏进行集中公开,充分利用广播、网络、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并确保公开时间超过7天以上,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资料同时备份存档。
四、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建立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机构,及时调整充实相关人员,充分发挥民政部门作用。加强合作,密切协作,共同做好“阳光养老”工作。各镇(街)“一把手”是养老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要切实抓好养老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公开的组织协调落实工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