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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3015009/2012-01014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2-12-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 | 文号 | 温民福〔2012〕396号 |
有效性 | 失效 |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孤儿和其他类困境儿童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60 号)、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城乡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制度的通知》(浙民儿慈〔2012〕194号)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全市建立城乡社区督导员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建立儿童福利督导制度的重要意义
城乡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制度是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儿童福利保障政策的重要抓手,是关心和爱护孤儿和其他类困境儿童的重要体现,是打造“贴心民政”、“法治民政”、“阳光民政”的具体实践。建立健全这项制度,有利于加强基层福利指导工作,有利于维护孤儿和其他类儿童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孤儿和其他类儿童的健康成长。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儿童福利督导制度的主要内容
全面建立城乡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制度,确保儿童福利保障政策落实到位。每个城乡社区都要确定1名孤儿养育状况督导员(较大的城乡社区应确定2名以上)。
担任儿童福利督导员,要有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儿童福利事业,有奉献精神。一般应具有初、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管理和协调能力。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宣传落实孤儿和其他类困境儿童等有关保障政策,协助调解孤儿监护人和其他类困境儿童家庭纠纷,维护孤儿和其他类困境儿童权益,防止虐待和欺侮儿童行为发生;
(二)摸清本社区内孤儿和其他类困境儿童等基本情况,并登记建册、汇总上报;
(三)协助本社区孤儿监护人和其他类困境儿童家长提出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和签订监护协议,指导和监督监护人合理使用资金;
(四)负责本社区孤儿和其他类困境儿童、家庭寄养儿童养育状况的督察工作,定期与孤儿和其他类困境儿童的就读学校沟通联系,了解孤儿和其他类困境儿童生活状况、学习情况与实际困难,并做好督导记录;
(五)对监护人进行分类指导,在育儿、康复、学习、就业等方面提出针对性建议,必要时参加家庭会议,共同研究商讨养育方法;
(六)每半年对孤儿和其他类困境儿童以及本社区家庭寄养儿童的养育、治疗、教育、康复等各方面进行一次综合性评估,形成督导报告。
三、建立和完善儿童福利督导制度的工作机制
(一)要建立城乡儿童福利督导工作网络。各县(市、区)要依托儿童福利院或综合社会福利院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有条件的地区,可独立设立),鼓励街道和乡镇建立儿童福利督导工作站(督导室),在城乡社区普遍设立儿童福利督导员,形成以儿童福利机构为枢纽,以城乡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员为基础,专业指导和志愿服务相结合,面向全体孤儿和其他类困境儿童,并逐步覆盖留守候鸟儿童的城乡一体的儿童福利督导工作网络。
(二)完善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功能。加强各级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建设,充分发挥中心在组织管理、专业指导、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明确中心职责和功能,配备好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落实办公场所和工作经费保障。
(三)要推行督导员持证上岗制度。凡是担任儿童福利督导员的,要经过当地民政部门或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培训,经过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四)要健全考核激励机制。对作出特殊贡献的督导员给予奖励,对出现不履行职责、徇私舞弊、优亲厚友、无故不参加培训,随意透露孤儿和其他类困境儿童隐私或其它恶劣行为者,由当地聘用部门解除儿童福利督导员工作,同时由民政部门取消督导员资格。
(五)要落实专项工作经费。根据国办发〔2010〕54号和浙民福〔2011〕41号文件精神,协商财政部门,落实财政资金安排,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力度等,切实保障儿童福利督导制度建设所需的工作经费。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