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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3015009/2012-01013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2-11-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 | 文号 | 温民福〔2012〕384号 |
有效性 | 失效 |
各县(市、区)民政局: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浙民福〔2011〕41号)(以下简称《意见》)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制定出台相应的政策制度,认真开展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工作,有效改善了广大孤儿的生活状况。为了切实保障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和准确发放,推动我市儿童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规范孤儿保障对象范围
严格遵照《意见》要求,将所有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超过18周岁的在校学生纳入保障,作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在孤儿身份认定工作中遇有问题的,应加强与公安、司法、卫生、人民法院等部门的协调,帮助孤儿出具父母死亡证明或人口失踪证明,对于人民法院宣告人口失踪或死亡所需的费用,可通过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申请减免。在孤儿身份认定工作中,既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核实核准孤儿身份,防止弄虚作假,又要帮助孤儿及其监护人解决现实困难,确保每个孤儿都能享受到政策保障。
二、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
落实《意见》提出的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的要求,按照每年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社会散居孤儿不低于当地福利机构孤儿的60%测算确定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做到及时调整,足额发放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每年4月底前,请各地将调整后的基本生活费标准上报市民政局。
三、加强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管理
孤儿数据是保障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到位的基础,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立机构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的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要确定专职系统管理人员长期稳定地负责孤儿信息采集和数据录入工作,做好孤儿信息的动态更新和及时上报,保证信息系统与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有效衔接,为资金拨付、发放和监管工作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四、强化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监督
孤儿基本生活费要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不得从中列支工作经费。各地要主动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资金到位、发放进度、保障人数、保障水平、信息采集等方面的情况,并适时通报。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