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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3015009/2012-01010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2-07-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 | 文号 | 温民救〔2012〕210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温州市社会救助审批回避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温州市社会救助审批回避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申请审批程序,防止利益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和《浙江省社会救助审批回避办法(暂行)》,结合我市社会救助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审批回避,是指社会救助管理机关与社会救助审批有关的工作人员,或受社会救助管理机关委派或者聘用从事社会救助审批有关工作的人员,在社会救助审批过程中,遇到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应当按规定实行回避。
第三条 社会救助审批相关工作人员与社会救助申请者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社会救助审批回避:
(一)申请者本人;
(二)夫妻关系;
(三)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五)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六)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批的。
第四条 办理社会救助审核、审批的工作人员,如与申请人存在第三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向社会救助管理机关负责人提出回避申请。涉及社会救助管理机关负责人本人的应向本单位监察部门提出回避申请。
社会救助申请人认为社会救助审核、审批有关工作人员与其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核、审批的,可向社会救助管理机关提出回避申请。
提出回避申请的,应以书面的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社会救助管理机关或其单位的监察部门在收到回避申请后,应在3日之内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回避的书面决定。当事人不服决定的,可于5日内向上述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复议受理机关一般应在10日内作出批复。
社会救助管理机关认为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工作人员与社会救助申请人可能存在利害关系而应当回避的,可以自行作出回避决定。
第六条 回避申请提出后,救助审核、审批程序相应中止,直至回避受理机关作出准许或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中止期间不计入救助审批时限。如果遇到紧急情况,申请回避或被申请回避的工作人员可以作出应急的处置,事后应如实提供情况说明。
第七条 回避决定作出后,社会救助管理机关应及时调整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工作人员,保证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条 社会救助审核、审批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对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因未回避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 对因未回避而造成社会救助审核、审批结果不公正的,社会救助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条 回避事项办理情况应当在救助申请审批表以及公示单中注明。
第十一条 社会救助管理机关监察部门负责社会救助审批回避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