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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09/2011-00989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11-11-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 文号 温民民〔2011〕287号
有效性 有效
温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16 10:45:06 来源:温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温州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按照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温州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社区社会组织合法权益,规范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统筹城乡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和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社会组织,是指以街道(乡镇)或社区辖区为活动范围,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公益服务性、文体娱乐性和参与社区协同管理等活动,不具备登记条件,具有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组织。

第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变更、注销工作;社区居(管)委会是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主管单位,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管理和备案的指导、服务工作;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

第五条  在本市范围内,对社区社会组织进行备案,在实施备案管理时,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要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合法的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社团类社区社会组织,发起人应不少于3个,会员应不少于10个。

第七条  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内容:

(一)名称;

(二)章程;

(三)活动场所;

(四)负责人;

(五)会员名册(从业人员名册);

(六)活动资金和活动地域。

第九条  申请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温州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二)章程;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会员名册(从业人员名册)。

特殊行业的还需提供相关部门的许可文件。

第十条  社团类社区社会组织名称,由“县(市、区)名称+街道(乡镇)名称(+社区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性质的标识名称”组成;民办非企业单位类社区社会组织名称,由“县(市、区)名称+街道(乡镇)名称(+社区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管理机关不予备案:

(一)拟设立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等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

(二)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三)申请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变更或注销)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相应的备案(变更或注销)申请表,持规定的全部有效材料(一式三份),报社区居(管)委会初审;

(二) 社区居(管)委会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有效材料(一式三份)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填写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三)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有效材料(一式三份)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备案(变更或注销)的决定,同时颁发(换发或收回)《温州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

(四)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负责人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需要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负责人应于解散、终止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社区社会组织注销的,剩余财产应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管)委会的指导下,用于社区社会组织所在区域的相关事业。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情况统计报表按季度定期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汇总后按季度定期报送市民政部门。

第十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不得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第十五条  社区社会组织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六条  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必须提前3日向社区居(管)委会进行报告;社区社会组织跨社区开展重大活动的,须同时向所在社区和活动举办地社区居(管)委会进行报告;每年年底前向社区居(管)委会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管)委会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撤销备案,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从事非法活动或者不按章程开展活动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备案证书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四)非法取得收入以及侵占、私分、挪用社区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五)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社区居(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对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进行初审、公示和提出初审意见;

(三)对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劝阻并报告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

(四)宣传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的政策和有关知识;

(五)指导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变更、注销工作;

(二)对辖区内社区居(管)委会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三)建立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情况统计台账,按季度定期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四)对辖区内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或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

(五)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制定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规划。

第二十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规划;

(二)积极培育扶持,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对社区社会组织资助和奖励机制,以及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三)探索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协同管理和提供社区公共服务的职能定位,协助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社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委托事务的具体办法;

(四)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对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五)及时统计汇总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情况,按季度定期报送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社区社会组织编号由九位数字组成:第1位:类别编号,第2-3位:县(市、区)序号,第4-5位:街道(乡镇)序号,第6-9位:四位流水编号。街道(乡镇)的序号由各县(市、区)民政局编排。

第二十二条  社区社会组织类别编号为:社团类社区社会组织编号为1;民办非企业单位类社区社会组织编号为2。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序号:鹿城区为“01”、龙湾区为“02”、瓯海区为“03”、乐清市为“04”、瑞安市为“05”、永嘉县为“06”、洞头县为 “07”、文成县为 “08”、 平阳县为“09”、 泰顺县为“10”、苍南县为“11”。

第二十四条  《温州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温州市社区社会组织变更申请表》、《温州市社区社会组织注销申请表》、《温州市社区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情况表》、《温州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式样由温州市民政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社会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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