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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3015009/2011-00988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1-02-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 | 文号 | 温民救〔2011〕2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鹿城区、龙湾区和瓯海区民政局:
2008年,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温州市区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浙价商〔2008〕395号)批准温州市区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同年11月27日,温州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同意温州市区水价调整方案,其中包括水价调整后低保对象的补贴标准。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温州市区水价调整方案暂缓实施。
2010年9月1日,根据《关于调整温州市区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温发改价〔2010〕268号),温州市区水价调整正式启动。其中第七条内容为:“水价调整后,对你公司(温州水务集团)供水区域内的低保对象,由市政府予以补贴。补贴金额按月每户用水量17立方米和调整后的基本水价的价差0.30元/立方米计算确定,由市民政部门实施。”
根据该通知第七条精神,并和市财政局协调后,现就实施低保对象水价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由于2010年市、区两级财政体制改革,水价调整后温州市公用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供水区域的低保对象,由三个区财政予以补贴。
二、具体补贴由三个区民政局实施。
三、由于2010年9月1日实施水价调整,每户低保对象2010年水价补贴金额为20.4元,一次性发放到位。从2011年起,每户每年补贴金额为61.2元,一次性发放到位。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