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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3015009/2010-00282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0-04-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 | 文号 | 温民救〔2010〕4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鹿城、龙湾、瓯海区民政局、公安分局、行政执法分局、财政局、卫生局、社保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09〕13号)的文件要求,现就各相关部门做好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关程序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公安部门的职责
公安机关在接到有关强行流浪乞讨现象的举报,要快速出警,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记录,件件有人管。
护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及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到救助管理站进行救助时,应填写《护送求助人员进站情况登记表》(表一),办理交接手续。
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或接到群众报告流浪危重病人时,应及时送往定点医院救治,并填写《温州市生活无着的流浪危重病人入院救治登记表》(表二),与定点医院办理移交接诊手续。
对通过120急救车送往定点医院救治的对象,公安部门应办理移交手续,定点医院负责流浪危重病人入院救治。
市、县两级救助管理站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要协助救助管理站将身份不明的救助人员名单进行核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给救助管理站。
二、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
城市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
护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及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到救助管理站进行救助时应填写《护送求助人员进站情况登记表》(表一),办理交接手续。
发现流浪危重病人时,应及时送往就近定点医院救治,并填写《温州市生活无着的流浪危重病人入院救治登记表》(表二),与定点医院办理移交接诊手续。
对通过120急救车送往定点医院救治的对象,执法部门应办理移交手续,定点医院负责流浪危重病人入院救治。
三、卫生部门的职责
卫生部门负责各流浪危重病人定点医院的管理(定点医院名单附后)。各定点医院要落实专人,建立首诊责任制。
对公安、行政执法部门送达的流浪危重病人,要按照《温州市生活无着的流浪危重病人入院救治登记表》(表二)的相关规定,认真办理移交接诊手续,及时进行医疗救治。
对其身份进行初步甄别后,有监护人的应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无监护人的应在24小时内通知救助管理站来院作进一步确认。
在救治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危重病人,定点医院要执行基本医疗保障政策,按医保用药范围用药。
流浪危重病人在定点医院救治过程中死亡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出具死亡证明书,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在流浪危重病人病情基本稳定后,应及时通知救助管理站办理出院手续,双方共同签署《温州市生活无着的流浪危重病人出院移交表》(表三)和医疗费用清单。对行动不便的,定点医院应派救护车辆及医护人员协助配合救助管理站护送返乡。
定点医院对用药费用每例在3—5万元(不含5万)的应由主诊医生书面说明用药原因;用药费用每例在5万以上(含5万)的应由病区负责人书面说明用药原因,并经医院领导签字。
四、民政部门的职责
民政部门指导救助管理站做好救助管理工作。对求助人员的合理要求,救助管理站应热情接待及时办理,除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以下筒称流浪危重病人)外,不得拒绝接收。要维护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接收6周岁(含)以下的幼儿(婴儿除外)后,要送市儿童福利机构进行临时性监护救助,对弃婴儿,直接护送市儿童福利院,按弃婴儿入院接收手续办理。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
救助管理站在接到定点医院关于流浪危重病人就诊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定点医院,按照《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病人的类别进行甄别确认,对符合救助范围的流浪危重病人,在《温州市生活无着的流浪危重病人入院救治登记表》(表二)上签署意见,作为医疗救治的凭证,由救助管理站、定点医院分别存档备案。站内发生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突发疾病时,应及时送往定点医院救治;确需医疗协助的可通知“120”急救中心,并派人护送到定点医院办理救治手续。
救助管理站在接到定点医院救助对象出院通知后,应在一周内赴定点医院结算。同时将每季度医疗费用累计总额数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备案。
五、财政部门的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流浪危重病人治疗经费的保障,要及时掌握流浪危重病人治疗经费的使用情况,并根据救助管理站支付情况和年初部门预算及省级补助情况实行一年结算一次。流浪乞讨危重病人治疗经费安排和拨付按现行程序不变。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流浪危重病人的医疗费用按医保范围进行审核。
附件:1.定点医院名单.doc
3.温州市生活无着的流浪危重病人入院救治登记(表二).doc
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公安局
温州市行政执法局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卫生局 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